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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更新空气质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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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书面答覆:

问题:

  环境局局长(局长)当局於本年二月八日答覆本人有关实施新空气质素指标(新指标)的质询时,未有确切回应有关先更新现行的空气污染指数和修订法例的需要的提问,并强调落实新指标及相关的过渡安排需要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条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条例》第7(3)条已订明,「空气质素指标可由局长在向环境谘询委员会作出谘询后,不时加以修订」,局长指出落实新指标需要修订《条例》的理据为何;以及局长提及的相关的过渡安排为何;

(二)有否研究先更新现行的空气污染指数是否可行;及

(三)有否评估延迟至2014年落实新指标对市民健康的影响?

答覆:

主席:

(一)及(二)空气质素指标除了为本地空气质素提供客观标准外,亦是当局在按照《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批核指明工序(例如发电厂)的牌照,以及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审批指定工程项目对空气质素影响的一个主要考虑因素。在更新空气质素指标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作出合适的过渡安排,包括为引入新指标订定明确的时间表,好让指明工序牌照的申请人和指定工程项目的倡议人能在具高透明度和法理基础下计划其工作。另外,我们也需要小心考虑对那些在新指标生效前已获发环境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的影响。倘若这些项目在落实工程时,有需要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而当中牵涉要进行新环境影响评估,若应用新的空气质素指标,可能需要大幅改动项目的原先设计,因而对项目的规划及成本带来巨大影响,甚或影响工程的可行性。为维持已完成法定环评程序的项目的规划完整性,以及避免不明朗的因素,我们经仔细考虑后,建议给予由新指标生效后三十六个月内的限时过渡期,期间新的空气质素指标不适用於更改环境许可证的申请。

  落实新空气质素指标及上述过渡安排需要修订《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我们会在2012-13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修订条例草案。而为配合更新空气质素指标,我们将相应检视和完善现行空气污染指数系统。

(三)改善空气质素是我们一直积极推展的工作,我们早已推行一系列改善空气质素的政策和措施,当中特别针对发电行业、汽车和油品的质素,以减少其运作中产生的空气污染。在更新空气质素指标的同时,我们更会加紧落实第一阶段19项排放管制措施,以及三项额外措施,包括为欧盟二期和三期专营巴士加装「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引入路边遥测仪器和先进废气测试加强管制汽油和石油气车辆的废气排放、规定远洋轮船在停泊时转用更清洁燃油以及长远而言,在珠三角海域设立排放控制区。此外,为展示政府的决心和起带头作用,政府决定对於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研究的政府工程项目,致力以建议的新空气质素指标作为基准,进行环评的空气质素影响评估,务求新规划的政府工程能尽早配合更严格的空气质素要求。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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