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201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明日生效
************************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中心)今日(二月二十九日)提醒食物业界,《2011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修订规例》)明日(三月一日)起生效,以禁止奶粉、炼奶及再造奶含有有害物质(包括外源性雌激素)。

  奶粉(包括婴儿奶粉)、炼奶及再造奶安全现时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及其附例规管。

  根据《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第132AF章)第3A条,奶类不得含有附表2所载的违禁物质(大多为兽药)。由于第132AF章内「奶类」的定义并不包括奶粉、炼奶及再造奶,第3A条下的禁制并不适用于上述奶类制品。

  中心发言人说:「为堵塞漏洞,政府当局在2011-12施政纲领宣布修订《食物内有害物质规例》,把食物内含有违禁兽药(包括三种外源性雌激素─乙二烯雌酚、乙二基已烯雌酚及已烷雌酚)的禁制范围扩大至奶粉、炼奶及再造奶。」

  他续称:「由于婴儿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品,而婴儿又是属脆弱的群体,因此,严格管制婴儿奶粉,受到公众和业界欢迎。」

  发言人提醒业界应向可靠的供应商采购奶粉、炼奶及再造奶。根据新修订的规例,输入、售卖或为供出售而托付或交付含有附表2所载的物质(包括三种外源性雌激素)的奶粉、炼奶及再造奶以供人食用,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0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