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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公司董事因迟付薪金及未有履行劳资审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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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警卫(香港)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并违反劳资审裁处判令,该公司及其董事同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三十四万五千元及三十五万元。

  上述公司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及/或代通知金予四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五万一千五百元。此外,上述公司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劳资审裁处判令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款额予三名雇员,涉及款额约为六万一千八百元。

  该公司没有按法定期限支付工资及没有根据劳资审裁处的判令须支付的款项的罪行,是在该名董事的同意、纵容或归因于他的疏忽下犯有的,故该名董事亦被定罪。



2012年2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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