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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会发表《一罪两审》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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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发表报告书,建议在例外的情况下,应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该项规则旨在令已获判无罪的人可免就同一项罪行再次受审。法改会辖下的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於二○一○年三月就此议题发表谘询文件,而这份报告书载有法改会经考虑谘询期间所得回应而达致的最终结论。

  法改会建议如果在严重罪行的案件审结而有人被判无罪后,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又或法庭先前作出无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证供、妨碍司法公正或干犯类似的罪行所致,则现有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应予放宽。

  根据现有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已获判无罪或被定罪的人,不得就同一项罪行再次被检控。这项规则所源於的理念是,已受刑事审讯之苦的人,在最终裁决之后不应再受困扰;获判无罪的人应可重过正常生活,而被定罪的人则应面对适当惩罚。

  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主席石永泰资深大律师说∶「现有规则旨在令罪犯可免就基於相同事实的同一项罪行而再次遭到检控,但倘若此规则所引致的后果是容许某人在严重罪行的审讯中获判无罪之后,即使出现新而有力的罪证,此人却仍可逃过法律制裁,不用受罚,则这并不符合公义,而且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看亦不恰当。」

  「这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例如当发现有新的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又或当某人在获判无罪后,由於肯定控方无法再检控他,便於此时承认自己曾犯罪。在多个其他的司法管辖区内,严格遵从禁止一罪两审规则所带来的后果,曾引起公众关注,令该等司法管辖区已就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建议或已进行修改。」

  石永泰解释,法改会并非建议完全废除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只是建议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可放宽这项规则。

  他相信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可以处理在有些情况下因严格遵从该项规则而有可能引起的不公,并可回应公众关注。

  法改会建议,赋权法庭在下列情况可命令推翻无罪裁定,并指示进行重审:

* 当某人就严重罪行获判无罪后,出现有关该项罪行的「新得而又有力」证据;或

* 判他无罪的裁定「有污点」(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例如在宣誓下作假证供或干扰证人,而该罪行是导致他获判无罪的因素之一)。

  在建议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时,石永泰表示法改会注意到任何改革均须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

  他强调建议已纳入多项保障措施,确保推翻无罪裁定的权力不会遭滥用,而放宽的幅度亦会严谨订定,以达到有罪者可被定罪的合情合理目的。

  这些保障措施包括:

* 建议的改革只适用於严重罪行,并不适用於只可在裁判法院进行审讯的罪行;

* 执法机关须先要取得刑事检控专员的准许,才可再次调查获判无罪的人;

* 只有上诉法庭才具有推翻无罪裁定并下令重审的权力;

* 在处理要求推翻无罪裁定的申请时,上诉法庭如信纳一项「新」证据其实是执法机关在原审法律程序中若尽合理努力本会取得者,则该项新证据并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证据这例外情况的门槛;

* 在推翻无罪裁定并下令重审之前,上诉法庭必须信纳这样做是为了「公义」;

* 为免不利的资讯影响重审的公正性,法改会建议,在处理向上诉法庭要求推翻被控人获判无罪的申请时,应禁止发布令被控人身分曝光的资料;及

* 控方只有一次机会就一宗被控人获判无罪的案件申请重审。

  石永泰补充说:「建议只涉及法庭现时囿於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而无权推翻无罪裁定的情况。」

  「大家必须留意,建议只涉及法院推翻无罪裁定的权力(法院现时没有此种权力);建议并不涉及以上诉的方式推翻定罪。香港现时的法律已有既定的程序和机制,让被定罪的人可就定罪提出上诉(也赋权法庭在某些情况下,於定罪被推翻后下令重审)。」

  报告书可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39号夏黷大厦20楼法改会秘书处索取,亦可於法改会的网站阅览,网址是www.hkreform.gov.hk。



2012年2月28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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