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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出席周转香及周浩鼎议员联合办事处开幕仪式,以下为他在出席仪式后与传媒的谈话全文:
记者:局长,今日行政长官谈及成立一个新机制,检讨现行用以防止利益冲突的规管框架,可否就此谈一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好的。大家都留意到,在过去数天,有些行政长官接受款待及引伸至有关机制的情况,引起了公众的一定的关注。一方面,行政长官当然会以不同的途径交代所涉及的数项事件的来龙去脉,但这亦引伸至现行的申报利益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是否足够应付现时最新的政治和社会的情况,和市民的期望。特别是随行政长官将於二○一七年起经普选产生,行政长官除了每数年一次受选票监察外,他平时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责任时所受到的监察层面应如何也引起了一些话题。我相信行政长官也看到这方面有需要,亦了解是时候进行较全面的检讨。所以,他在早一、两天已吩咐了官员考虑设立独立的检讨委员会。我们很庆幸可以在一天内联络上已退休的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先生,并答应出任独立检讨委员会的主席。大家都知道,李官德高望重,在位时公正严明的,能够由他来主持这全面的检讨,对检讨结果的公信力,及当中的不同建议的效果,一定很有帮助。同时,我们亦希望有关检讨能够全面,及能吸纳社会上的不同意见,所以在委员会的成员方面,我们亦邀请了来自不同界别的人士,包括传媒、学者、社会福利以及具商界背景的。
由於公众的关注,我们希望检讨委员会可以立即展开工作,所以在政府方面,行政署的同事已马上在旧政府总部找到可供成立办事处的地方,公务员事务局亦已安排首长级同事负责秘书处的支援工作,一切已就绪,希望可以在明日开始运作。行政长官给独立检讨委员会的指引是希望他们可以就现行的申报利益制度,包括对行政长官、所有问责官员及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的──现时是有三套不同的制度及三套不同的法律监管涵盖面──就需要进一步强化的地方作出一些建议。
我在这里当然不能代独立检讨委员会说明其检视范围,但我相信根据过去数天的发展,起码已有数方面是其可以考虑检讨的,包括:对於所涵盖的官员层面,特别是对行政长官的涵盖范围是否应更为广泛;第二,申报利益的门槛和申报范围是否有需要强化和提高;最后,在向公众交代的透明度方面,是否还有可以再强化的地方。我想,独立检讨委员会起码有这数方面可以做。行政长官希望独立检讨委员会能在三个月内提交报告,我相信他们会抓紧时间进行,一方面是尽快完成检讨并提出建议,另一方面亦希望有关工作能做到较细致和到位,我相信两、三个月是个适切的时间。至於行政长官所牵涉的数件事件,我们会留待行政长官和行政长官办公室的同事继续向公众交代,我知道他们今日亦已就很多资料作过交代。我先谈到这里。
记者:有意见指成立独立委员会只是「缓兵之计」,未能完全释除公众对行政长官今次事件的疑虑。你对此有何看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不太理解这为何会指是「缓兵之计」。在过去数天,包括我也很清楚听到社会上有很强烈的要求,希望政府当局能检讨现行的法例和现行的监管制度是否有未能涵盖某些官员的地方,特别是对行政长官的涵盖范围。举例说,根据现时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若我们需要进行赞助访问,守则已清楚指出,主要官员是需要向行政长官申报,并经他批准后才可以接受;但这衍生了一个问题:行政长官应向谁申报?又譬如,《防止贿赂条例》中有数条条文在二○○八年经修改后已涵盖行政长官,在法例上亦监管他不能作出收受利益或行贿的行为;但大家都记得,条例的第3条是关於订明人员──订明人员即主要是包括主要官员及另外一些例如法官等──在索取或收取利益时,需要先得到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作出的,但却没有说明行政长官若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向谁申报。
在过去一、两天,我也有检视过在二○○八年修改法例时的一些讨论文件,当时政府的考虑是,行政长官是特区内最高的领导,在香港是没有「顶头上司」的,若他要作出申报时,应如何作出和怎样才可获得批准?这是需要考虑的地方。所以我相信独立检讨委员会可以就我刚才谈及的情况──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行政长官是最高的领导时,若他要作出申报以希望获得批准和受到监察时,应由谁负责或是应根据哪些机制。就这方面,我相信独立检讨委员会也需要一并处理。
我不同意这当中会有什么拖延,因为:第一,委员会需要在两、三个月内作出全面的检讨并提出建议;第二,这绝对是回应社会上很强烈地要求政府当局检讨有关法例和监管架构而作出的;第三,有关检讨亦不是由政府做的──这样的话有人可能会怀疑我们的公正性,而是请已退休的李国能大法官做,并且有社会人士的参与。这是个独立的检讨委员会,政府并特别安排一队全新的秘书处同事专门负责提供有关的行政支援,所以在这方面是有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
记者:李国能等人士都是由行政长官邀请的,这怎能保证委员会的独立性?你们在一天内便觅得有关人士处理这样严肃的事情,是否过於仓卒?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会的,因为最主要的关键在於我们所邀请的人士,他们多年来在社会上的声望如何,以前的行事和为人怎样。刚才我已向大家说,例如以李国能退休大法官而言,他是位德高望重的人士,在回归后一直担任首席大法官,各界对於他的公正、严明和无私都绝对肯定。所以,我们能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找到李大法官,而他亦愿意肩负这样重要的任务,不单暂时放下自己的退休生活,并愿意在未来两、三个月全力以赴,进行全面的检讨,我们是非常感谢他的。再加上行政长官今早已说过,这报告在完成后亦会一并向大众公开,所以届时大众可以检视检讨的内容和委员会提出建议,到时再作结论也未迟。现在我相信在未来两、三个月,社会大众是会有渠道,特别在议会内亦是有渠道,相信可以把大家对於有关制度的意见交予独立检讨委员会,纳入在其研究和报告的建议中。
记者:但是检讨需时,而政府又差不多要换届,有关工作会否未能针对本届政府?另外,有关检讨会否包括惩处的机制?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我们已有法例和监管架构相对应,特别是就主要官员避免利益冲突方面,我在过去数天已曾向大家解释,而我们的申报亦具透明度,大家可以在网上或到我们的办公室查阅。最重要的是,香港有廉政公署,我们在行事为人方面亦要警惕自己。我在过去数天已详细地向大家说明,现在不再重覆了。但我相信,在过去数天亦有一些事实上需要检讨的地方,就是行政长官本身的申报制度应如何。在现行的法例和现行的制度下,由於他是我们的最高领导,在架构上我们的确有需要看看现行的制度可如何一并涵盖,这方面我相信会是独立检讨委员会的重点工作之一。
记者:但工作做得来政府已换届了...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有关的制度检讨是适用於所有现届和未来的主要官员及行政会议成员,特别是行政长官。刚才我在开场发言时已说过,特别是因为行政长官在二○一七年起会经普选产生,市民对他的期望会因此越来越大,所以我相信现在是时候作出详细的检讨。我不相信政府换届会影响到任何强化措施,因为若检讨委员会的工作做得比较快,譬如说在两个月或两个多月内已可以完成,现届政府便可以作落实。我刚才亦说过,现时政府对主要官员已有一套颇为细致的监管制度以避免利益冲突,所以现行的制度是会继续运作的。
记者:会否考虑征询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意见?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相信各候选人这阵子都会比较忙,但这事情当然亦是他们所关心的地方。我未知道独立检讨委员会的工序如何,包括他们会否进行谘询等──我会留待独立检讨委员会及其秘书处去做,但我相信独立检讨委员会一定不会自己关上门来做,一定会广纳各方各面的意见。毕竟我们现正讨论的是如何避免利益冲突的事情,这是公众所关心的事情,所以我相信会有充足的渠道让大家把意见提出。
记者:行政长官说,若廉政公署作出调查他会全力配合,政府方面又会如何配合?一旦行政长官需要被廉署带回调查,整个机制会如何运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香港是一定会依法办事的地方,不论是什么人,若涉嫌与任何法例有相抵触,我们的执法机构是绝不会「手软」,一定会从严处理的。不论是以前的选民登记,或其他事情,我们都一如既往地会这样做。行政长官亦已在公开场合表明,若廉政公署要进行任何调查工作,他是会全力配合的。由於有这样发展的可能性,我只可以评论至此,再进一步的事宜我不便谈论。
记者:在哪个阶段行政长官需要停职,或是由政务司司长替任?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当然,就这方面,根据《基本法》、现行的法例及我们的宪制传统,全部都有相适应的制度处理。政府方面,第一会依法办事;第二会按照程序,有任何不可预知的情况出现,我们已有一套现行的制度处理。
记者:但会在哪个阶段起使用这套制度?是否由行政长官被带往廉署问话开始,还是在被定罪的阶段这机制才会运作?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大家的讨论又用不跳得这么快,最基本的当然是《基本法》第五十三条,若行政长官发生任何情况致不能履行职务,就会依序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和律政司司长来履行他的职务;而有关的时限是六个月,但现在直至现届的任期完结,只有不足六个月。
记者:在检讨完成后是否以行政措施的方法落实、推行?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提出的监管架构其实有三层。第一层是法例上的监管;第二层是合约上的条文,特别是针对主要官员的,因为我们在上任时是需要签署相关文件的,我在过往数天刻意重看相关文件。对我们来说,除了政治方面的监察外,若我们违背了合约的条款,包括申报利益、避免利益冲突等,是会连「乌纱帽」也丧失的;第三层当然是由政治和公众的监察,在香港来说,我们万一有任何错失,当然需要付上政治责任。说回独立检讨委员会的建议,我相信有部分是可以即时落实的──特别是对守则方面的改动和对行会的申报制度──若有任何方面需要强化,我相信是可以很快落实的。但若牵涉法例上的修改,大家都明白需要修改法例的时间,要看缓急的情况。我预期若要修改法例的话,可能未必可以由现届立法会处理。但不论如何,我相信下任行政长官是知道这是头等大事,他自己也想清者自清时,若需要修改相关法例的话,他也会抓紧时间,把相关事宜视作他的工作的优先项目,把修改法例的事宜列为他的工作之一。
完
2012年2月26日(星期日)
香港时间20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