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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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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今日(二月二十四日)生效,该条例对《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作出修订,以更改在农历新年假期或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的情况下,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日子。

  根据《修订条例》,当农历年初一、年初二或年初三适逢星期日时,会以农历年初四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同样地,当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时,则以中秋节翌日之后的第一日(即农历八月十七日)替代成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至於其他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期的补假安排,则不会受是项法例修订影响。

  劳工处发言人说:「按《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以往的规定,如农历新年假期或中秋节翌日适逢星期日时,紧接假期前的一天会订为补假。这样对於一些每周工作五天并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均不用上班的雇员而言,或许未能为他们带来实质假期。《修订条例》则作出了改善,让周一至周五上班的雇员在上述情况下,其不用上班的星期六和法例中订定替代成为假期的日子,不会重叠。至於其他每周工作五天半并在星期六工作半天的雇员,也可受惠於新的补假安排。」

  由於下一次农历年初一适逢星期日的情况会在二○一三年出现,雇员最早可於二○一三年受惠於《修订条例》。

  劳工处已印制简介《修订条例》的单张,以协助市民了解有关修订内容,单张可於劳工处辖下劳资关系科各分区办事处及在各区民政事务处索取。该单张亦可於劳工处网页下载(www.labour.gov.hk)。有关《修订条例》的查询,可致电劳工处热线二七一七 一七七一。



2012年2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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