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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局长谈九龙塘约道违例建筑工程(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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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出席建造业议会训练学院建造业资讯中心开幕典礼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

记者:可否谈谈唐英年住宅僭建物的调查进度?

发展局局长:上星期在屋宇署同事能进入楼宇视察前,我已经与各位传媒朋友说过,我们一向的执法工作都是依法办事,一视同仁。由於这件事特别引起高度的公众关注及传媒的采访,所以我们特别采取配合各位采访的态度,尽量提供在某一个时候可提供的资料。大家也知道情况是这样,屋宇署在业主合作下进入这两个建筑物视察,以及翻查记录后,确实内里有一系列违规的建筑物,即僭建物。由於业主已经委托一位认可人士,所以屋宇署一直与该位认可人士联络,处理补救的工作。简单来说,屋宇署就该僭建物正进行双线工作,一方面是已经确定了有僭建物,业主亦已承认有僭建物,所以我们在上星期已经发出劝喻信。这是一贯做法,当我们知道有僭建物,我们会发出劝喻信,劝喻业主跟进,换句话说要做补救的工作,而业主已经做了这些工作,他委派了一位认可人士与我们联络。我们本来给予业主一星期,即到二月二十四日便要提交该僭建物补救工作的work programme,即工作流程,而他已经率先於昨日提交这work programme。屋宇署现正详细研究由认可人士提交的工作流程做补救的工作是否我们会接受,以及如果我们接受,我们将给予他多少限期去完成这工作。从这一线发展而言,似乎我们不需要发出清拆令,亦不存在要检控。因为在清拆僭建物上,一般是先劝喻,如果业主合作,便不用进入其他法定的工作,这方面是清晰的。

  第二线的发展是,由於这事件曝光后,有传媒报道怀疑业主和有关人士在当年建造该建筑物,即七号的建筑物的时候可能已经预先做了工夫。我们说会主动调查究竟事实为何,主动调查最终会看到在建筑物条例下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建筑物条例下有两条条款,其中一条属於第40(1AA)条,这条款规定任何人明知而违反一些工作,即是明知而进行一些僭建物的工作,这是犯法的,但其重点是在於明知故犯,英文是knowingly。第二个条款属於建筑物条例第40(2A)(c)条,意思是一系列人士,包括认可人士或业主,明知而在提供予屋宇署的图则、资料时,在重要事项上误导屋宇署,即提供失实资料,这亦是犯法的,我们现在正进行这方面的调查工作。我们进行的调查工作必须得到有关人士的配合,有关人士包括当日兴建这建筑物的认可人士、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承建商,亦包括业主,即有四方面的人士可协助我们调查,屋宇署已成功联络了这四方面人士,这四方面人士亦约定了到屋宇署提供资料。目前的情况是这样,因屋宇署仍在调查中,我再没有其他可向各位传媒交代的资料。

记者:何时可完成调查工作?完成调查后会否公开报告?

发展局局长:情况是这样的,或者我以在二零一零一月底发生的马头围道塌楼事件作例子,屋宇署会作详细调查,会有初步的结果,这些初步结果,是否有足够证据,及其后是否会进行起诉,由屋宇署署长提交全面报告给律政司,检控的工作或检控的决定,是由律政司考虑屋宇署署长的报告后独立作出的。以马头围道的塌楼事件为例,事件在二零一零年一月底发生,屋宇署约在同年四月底,即三个月后向立法会提交一份初步的调查报告,但这初步的调查报告不谈刑事责任,因还未到那个阶段。随后屋宇署署长在五月将全面的调查报告,连同他的看法,他对是否有人犯法的看法,交给律政司。但其后律政司都要用了数个月的时间,才发出传票,起诉当时马头围道塌楼事件中,我们认为或许有触犯刑事罪行的人士,所以我们不是在说数天的过程。但我明白社会高度关注这事件,所以署长已很主动及率先作出调查工作。如果有进一步资料,我会再和大家交代。



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9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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