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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话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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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二十三日)早上出席电台节目。以下为谭志源在节目后回应记者提问的谈话全文:

记者:早前行政长官表示,他乘坐私人游艇或飞机时,都有向相关人士支付市值的价钱,这是否一般政治委任官员的做法?有否检讨的空间,因为有市民认为市价未必与他所享用的服务是相称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如我整体谈一下有关《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内容让大家参考。因为我也是政治委任官员,我会多谈一些该守则内的一些考虑。

  不论是行政会议成员或主要官员,都会严肃处理与利益冲突的事宜,在整个制度现时是分三方面作规范的。第一方面是《防止贿赂条例》,任何公职人员都是受制於《防止贿赂条例》内关於接受或索取利益的条文的限制,任何官员若没有合理的权限或辩解来索取或收受利益的话,就已经是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内的刑事罪行,所有主要官员都是十分清楚《防止贿赂条例》是适用於我们的。在二○○八年,立法会亦通过了修订《防止贿赂条例》,使该条例关於接受利益的第四条可适用於行政长官,这是法律上的规管。

  第二方面是制度上的规管,主要体现在《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内。每名问责官员上任时,都会收到该守则,需要详细阅读,并签下文件以示清楚明白有关内容,而聘任条款内亦有订明要遵守这份守则。这份守则的精神主要是两项:第一是要申报;第二是要避嫌。申报最主要的部分是我们须就个人利益上作出申报,原因是要我们在履行公职责任时避免任何利益冲突;在执行职务时不会引起尴尬;及作为公职人员的声誉不会受到损害。申报的范围是比较多,例如有关个人的投资。除申报外,有时问责官员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容许作某些投资的。譬如,曾经有一队同事在某时期要处理房地产的措施,所有相关的同事,不论职级的高低,只要有参与有关工作,政府内部有指令他们在相关时期内不能进行楼宇的买卖,更不能让人有错觉他们往参观楼宇单位或让买家参观他们的单位。我们是有这些指示的。

  第二是有关馈赠,最主要是牵涉到一些礼物或物质上的利益。我们在收到一些礼物时,亦要一一作出申报。举例说,我们在出席一些典礼时,很多时都会收到纪念品,不论价值多少,我们每次都要作出申报。政府内部亦有指引,某个价钱下的礼物或纪念品,行政长官已作出一般的批准可接受。但若超过某个价钱的话,便要视乎情况。若相关的纪念品是写了问责官员的名字,鉴於工作礼仪,可容我们收下。但若超过某个价钱的话,则须行政长官批准才可以收下的。这是有关馈赠方面的。

  第三是有关赞助访问事宜,即若我们收到境外政府赞助我们进行官式访问的邀请,就须先得到行政长官办公室的批准才可进行。最后一项是款待,在守则内,主要是指要避免有任何利益冲突;第二,要避免有任何的尴尬;第三,要避免任何的声誉受损来作出发点。在守则内最重要的是,若有任何场合,若相关人士与我们的关系、或该等人士的品德问题,或让人觉得有关款待是比较奢华等,守则有提醒主要官员要避免出席或接受这些款待。这是在制度上对主要官员的监管安排。

  第三项的整体监察则是来自公众的监察。我们的利益申报及不论是个人投资或收到的礼物的纪录,都会放在办公室内以供公众查阅。若主要官员同时成为行政会议的成员,在行政会议亦要作出相关的申报,并上载到行政会议秘书处的网站,公众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查阅。除了公众的监察外,传媒亦可以进行监察。因此,在法律的规范、内部制度的守则监管和公众监察这数方面便是我们应对利益冲突有关的范畴。

  不好意思,我花了些时间向大家解释和介绍,因为想向大家完整地介绍一下有关的制度。

记者:问责官员的守则是要避免接受过分奢华的款待以免影响声誉。行政长官自己都有提到,自己的准则是十分严格。就此事件上,他是否违反了守则内的规定?如何可以追究?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行政长官和行政长官办公室昨天已作出了具体的交代,我现时不是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这方面具体的回应应由行政长官办公室作交代。但我想指出,在主要官员来说,一般的原则是要作出判断,界定某些场合或款待是否符合与官职相称的社交礼仪或习惯。举例说,不论我们邀请别人午宴或别人邀请我们午宴作公事上的联系和交流意见时,大家都知道中环或金钟都不是价钱相宜的地方。但因为大家都理解,这些商务午餐等在业界内都有一定的价钱水平,因此大家都会比较放心参与这些联系工作。但在政府的通令中,亦有提及细节的事项。例如,在午餐完毕时,我们是不应把剩下的朢菜带走,就算有厨余亦没有办法。这些细节亦有提及,是避免主要官员让人有很容易有利益冲突的问题的印象。

记者:刚才你提的数点:第一,《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现时是适合套用於行政长官,他遵守与否是自律的问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举个例子,大家知道行政会议成员的利益申报是有数部分的,还包括财产、投资、利益或是政治联系等方面。虽然行政长官作为行政会议的主席,有关的申报制度并不适用,但他自己亦自愿地作出相应的申报,我了解他这些申报亦是可供公众查阅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当然适用於主要官员,但我相信这方面的精神亦适用於行政长官方面。刚才我已解释,《防止贿赂条例》在二○○八年已作过修订,把行政长官索取或收受利益纳入监管。

记者:但现在公众正正是质疑行政长官没有避嫌,公众也觉得他可能做了一些收受利益的事,就这方面除了依靠他自律外,是否没办法可以跟进?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再重申,就行政长官的个案,我会留待行政长官办公室向大家解释。但《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或者我刚才作出解释的事宜的精神,都是循两方面去做的:一方面是申报,另一方面是避嫌──你刚才也说得很好。就主要官员方面,我们的做法有时或会需要「矫枉过正」或「不近人情」也不一定。举例说,在过节日时,社会上有些人士或会很热心地给我们送上一些礼物篮。若只是简单的一盒糖果,我们会分给同事;但若当中有比较贵重的物品,各同事──包括我自己──通常都会请送来的人把物品取回;除请他们取回外,我们有时更会请秘书致电对方的秘书,告之我们不喜欢收礼物。这是有点「不近人情」的,但我觉得这种文化和做法会令大家对我们的观感较好,亦可能会对我们办事时的公正和公平性有较多信心。这是我们主要官员就一般情况的做法。

记者:作为主要官员,是否可以在乘搭私人飞机后缴付相当於经济客位的费用?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有关条例对於我们通常的交通、食宿等费用都有很详细的监管。在以官职身分进行官式访问时,若在事前已知道邀请一方的政府或机构会就当中牵涉的机票、酒店住宿等提供赞助的话,我们是会先作出申报,并待相关的管制人员批准后才会接受的。

记者:即以市价缴付有关费用不是政治委任官员的一般做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方面则触及款待的层面。主要官员若接受款待,会根据我刚才谈及的数种情况考虑,例如有关款待会否过份奢华,提供款待的人士与我们的关系会否予人有尴尬或令声誉受损的观感;或若我们接受款待时,提供款待的人士本身的品德会否令人觉得我们的声誉会受损等。我们要按个别事情考虑有关的实际处境,但正如我刚才所说,就这方面我们很多时都宁可「矫枉过正」和有点「不近人情」,这或许是较好的做法。

记者:局长,问题正是出於这里。刚才你已提过,《政治委任制度官员守则》中有这些字眼:「避免利益冲突」、「避免尴尬」、「声誉受损」、「奢华款待」。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公众和传媒觉得行政长官似乎犯了全部四项事情,但他自己却不觉得这样。除了他自行遵守《主要官员守则》的精神外,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监管行政长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若你提到是否索取或接受利益方面,刚才我已解释,在《防止贿赂条例》等法例上已有一定的规范和规管。第二,在政治上或公众、传媒方面的监察亦可发挥一定的作用。毕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甚至是立法会议员,都是由公众委托担任公职的,公众会对我们有一定的期望。若我们的个人行为引起公众的不满,不论是政治委任官员、行政长官或立法会议员,都需要知道民意的取向如何。若公众的监察进行至一个地步,有时官员自己亦要懂得要如何处理,举例说,在多年前曾有官员因涉嫌有否利益冲突的问题致使后来要退出政府。所以我相信公众监察和政治监察对政治委任官员或议员都会发挥一定的作用,有关条例亦然,我刚才亦提到政府内部亦有很多机制作出制衡。总的来说,我相信这些会发挥到效用。就个案而言,我希望大家会看看行政长官和行政长官办公室的解释,及所发出的声明,以作进一步的判断。具体的事情我会留待行政长官办公室作交代。

记者:整体来说,你觉得有关制度对於规管官员利益申报和避免利益冲突是否有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自从政治委任制度在二○○二年起运作,至今已差不多十年。在我的记忆中,在这期间发生了利益冲突等方面的问题,或令人觉得政府官员的声誉受损,又或是在执行职务时有尴尬的情况出现,是非常少的,甚至可说是绝无仅有的。这亦证明了:第一,在制度上是有监管的;第二,我相信主要官员亦时刻警惕自己,亦明白市民对我们有很大期望。我们要保持警醒,并如我刚才所说,有时可能需要「矫枉过正」或「不近人情」。所以有时有些社会人士可能会觉得我们是否很「招积」,节日时向我们送礼也给「打回头」,似乎很不赏脸,但我相信在「不近人情」方面,我们或许应该多做。

记者:你刚才谈了很多对於主要官员的规管,行政长官的位置理应更加重要,但为何相关的规管反而更少?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行政长官也是经选举产生的,特别是到了二○一七年是会由普选产生,届时选民、政治和舆论的监察都会发挥很大的作用。刚才我已再三强调,《防止贿赂条例》在二○○八年已作过修订,把行政长官纳入条例第四条的监管范围内。再加上政府的内部制度,虽然制度的设计──例如行政会议的申报制度──并不包括行政长官,但他亦自愿跟随同一标准作出申报。我相信这数方面加起来,对行政长官是有监察和制衡的。

记者:在行政长官这事上,公众和传媒发挥了其监察的作用,但行政长官出来回应时说,他是有付款的,显得他像是没有责任的样子。市民可以怎样追究他没有避嫌和损害了政府的声誉?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这两天也注意到传媒或有些市民就这方面都有一些意见表达,我相信行政长官办公室和行政长官本人都听得很清楚,而行政长官本人昨天已就事情具体地解释其来龙去脉。我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就具体的个案,希望大家向行政长官办公室追查资料,但一般的原则我刚才已向大家说过,我亦希望问责团队的所有官员都紧守岗位,对有关守则,不论是其精神或条文字眼,都能严格遵守。多谢大家。



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3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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