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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条例草案落实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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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将於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修订《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以落实香港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联盟国家)(即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签订的贸易自由化协定中,更灵活的原产地规则。

  该局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说:「有关规则让贸易商更易取得关税优惠,令香港货品以更有利条件进入联盟国家市场。」

  香港在去年六月与联盟国家签订的贸易自由化协定订明,决定货物是否产於缔约地以符合关税优惠资格,除可引用以某工序的所在地为根据的规则,也可用另一套「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则,依据货物在某地的增值比例,决定是否产於该地。较易受惠的货物通常原材料成本较低,而在香港进行高增值工序,例如同时进行装配及产品设计。

  发言人说:「货物产地为一种商品说明,我们建议把『以价值为基础』的规则纳入条例,让贸易商据此合法标记货物。」

  条例拟新增的「以价值为基础」规则适用於香港与联盟国家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协定,及日后可能签订的同类安排。条例不影响以「最后的重大改变工序」所在地为根据的传统规则。

  条例草案将於二月二十四日於宪报刊登。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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