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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动议二读《201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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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草案》。
  
  我们在二○○二年及二○○四年分别制订《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反恐条例》)及其《修订条例》,以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号决议和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的特别建议,以及履行其他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国际公约下的国际责任和义务。《反恐条例》已於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全面生效。

  二○○八年,特别组织完成有关香港实施该组织就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资金筹集建议的评核报告。报告具体指出,香港应该检讨《反恐条例》,尤其需要采取立法措施,尽快完成几项主要建议。立法措施必须:

(一)将提供任何财产─即包括资金和任何其他性质的财产─给予恐怖分子及与恐怖分子有联系者,或用作恐怖主义行为,明确订为刑事罪行;

(二)修订恐怖主义行为的范围,将意图强迫国际组织亦一并涵盖在内;以及

(三)除提供财产外,亦把为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筹集财产定为罪行。

  为全面落实特别组织评核报告的主要建议,《条例草案》现就以上三个范畴修订《反恐条例》。相应的实质修订包括:

(一)废除「资金」的定义,并以「财产」一词取代;

(二)将强迫国际组织的行为加入「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

(三)修订禁止向恐怖分子及恐怖组织提供协助的范围,将为该等人及组织筹集财产亦涵盖在内;以及

(四)对《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及《高等法院规则》作出相应修订。

  根据特别组织的程序,香港在二○○八年的报告发表后四年内,即在本年六月前,必须完成报告内的主要建议,并据之寻求特别组织同意免除跟进程序。倘若香港无法在时限内落实报告建议的实质改善,以致未能适时地提出免除跟进程序,特别组织甚有可能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审查和监察。为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同时考虑到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包括英国、美国、新加坡、加拿大、澳洲等,均已落实特别组织有关几项立法的主要建议,即已完成立法或法律修订工作,香港有急切需要通过《条例草案》,争取在特别组织今年六月的覆核程序,起正面作用。否则,假如特别组织进一步收紧对香港的审查,将会大大削弱香港相对於一众贸易对手的竞争力。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回应特别组织的具体建议,履行香港在打击恐怖主义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国际责任。此举有助维持香港作为国际都市和金融中心的声誉,并对促进香港与国际社会合作对付恐怖主义,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条例草案。谢谢。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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