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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条例草案打击不良营商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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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将於二月二十九日(星期三)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以期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条例草案将扩阔《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条例》)适用范围,禁止更多针对消费者的不良营商手法类型,即《条例》将涵盖就服务作出的虚假商品说明、误导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等手法。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说:「上述不良营商手法窒碍了消费者获取资讯的权利,影响他们的自由选择权,并损害他们的经济利益。采用任何该等手法的商户将触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及罚款五十万元。」

  「把这些手法列为刑事罪行,不但可加强保障消费者,亦为殷实商户创建公平的营商环境。」

  条例草案亦旨在协助受影响的消费者讨回公道。条例草案建议在《条例》明文订立权利,容许任何人可因受上述的任何手法所针对,提出私人诉讼,追讨因有关违法事项引致的损失。条例草案亦订明,当任何人因上述罪行而被定罪时,法庭可命令该名被定罪者赔偿任何人士因该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发言人说:「这些条文巩固消费者申诉的渠道,与政府的执法工作互相补足,令《条例》更有效地促进消费者权益。」

  此外,条例草案将设立一套遵从为本的执法机制,执法机关(主要为香港海关)可要求涉嫌采用任何不良营商手法的商户作出承诺,停止及不再重复违法行为,并在有需要时为此向法庭申请强制令。该机制将让执法机关在《条例》现行的刑事途径以外因应个别案件的情况,选择循民事途径处理,鼓励商户守法及加快解决争议。

  条例草案将於二月二十四日於政府宪报刊登。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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