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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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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二十日)下午出席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以下为谭志源在会议后与传媒会面的谈话全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会先谈谈有关《区议会委任制度谘询文件》,再回答大家相关的提问。若大家随后有其他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范畴相关的提问,我亦会乐意回应。

  当局於今天发表《区议会委任制度谘询文件》,进行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就现时在区议会余下共六十八个委任议席是否在二○一六年全面取消这事,希望进一步听取市民的意见。

  在过往数年,对区议会委任制度的去留方面,在社会上亦曾有讨论。在二○○五年的政改方案期间,亦有相应的讨论。当时我亦有参与,并了解社会上就此有不同的意见。可惜当时的政改方案因为得不到进一步的通过,因此委任制度这件事亦放下了一段时间。来到今天,相信随政制发展进一步的实行──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随后在二○二○年普选立法会──我相信在二○一六年,即紧接的一届区议会,若能一次过取消所有的委任议席,并修改法例全面取消区议会委任制度,对现届政府来说会是好事,亦符合大势所趋。但因为这是制度上的改变,我们希望能在未来两个月的公众谘询期间听取市民的意见,正式确定此政策倾向是否「对头」,并在取得意见后,交由下任行政长官作决定。现行法例赋权行政长官可委任一百零二个议席,若在二○一六年不需要作任何委任,透过立法的修改来实现制度的改变是比较彻底和清楚的做法。若下任行政长官决定在二○一六年一次过取消(区议会委任制)的话,我相信他在上任初期时就会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在此鼓励市民和政党多些就谘询文件的内容表达意见,以便政府能清楚地向下任行政长官作建议。

记者:为何今次不一并处理取消乡事委员会委员出任当然议员此制度?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并没有表示不会处理。在过往数年就政改的讨论,焦点较多是关於一百零二个委任议席方面的事宜;我们在此期间亦有听到一些关於二十七席当然议员议席的声音。刚才,我在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亦有解释,二十七位当然议员是乡事委员会的主席,是经过现行法例的程序、通过选举才能产生成为主席的,因此,他们的产生办法和背景及所经过的程序与委任议员有所不同。随我们进一步民主化,大家都知道在今年实行的「超级议席」选举,只有民选区议员才可以提名和成为候选人,委任和当然议员都不可以参与。就此角度来说,他们地位的改变亦是相若的。故此,刚才我在事务委员会上说,若在两个月的谘询期间,社会上有政党或人士对当然议席的处理有任何意见,不论是去或留,我们欢迎大家提意见,亦会一并作出处理。就像委任议席一样,当我们有建议报告时,会一并交予下任行政长官作决定。

记者:为何不一并取消这二十七个当然议席?如果谘询期间有意见指应分阶段取消而不是一次过取消,会否在二○二○年仍有委任制度?你会否排除这个可能性?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刚才已清楚表示,委任议席外,我们亦欢迎市民和社会各界在谘询期内就当然议席方面提出意见,并会看收集到的意见再定夺。我刚才已说了,这亦可以是谘询的一部分。我们在谘询文件中,比较清楚及正面地表示了现届政府的立场是认为在二○一六年要一次过全面取消区议会委任制。就此,我们要尊重两点∶第一,是这两个月谘询期内所收集到的民意;第二,是下任行政长官的政纲是否有意愿如此实行。但我刚才在事务委员会上已表示,民意和现届政府的看法,相信对下任行政长官是很重要的参考。就立法方面来说,无可避免是要待下届政府才可以处理,因现届政府基本上是没有立法时间可以进行相关的工作。

记者:就当然议员方面,政府会否像委任议员一样,有倾向性可以放在谘询文件中?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在谘询文件中,政府的倾向性只是针对委任议席方面。刚才我已经说了,当然议席的背景有些不同,他们亦是经过选举产生成为乡事委员会主席,然后才能成为当然议员。我们对此是持开放态度的,希望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对此有何意见,才向下任行政长官作总体建议。

记者:局长,你们没有建议取消委任议席后会增加民选议席,相关的理据是什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此方面,大家可以看到,过往数届的区议会的民选议席都有按照人口增长而增加。现时,每个区议会的民选议席,平均是一位议员对一万七千名选民代表,在过往数届都是以这个比例来处理的。我相信过往数届已显示,这是行之有效的比例,若我们在此阶段大幅增加民选区议员,致与人口增长的比例脱钩的话,那会变为一位区议员相应代表的选民数目会较少,届时会否削弱其代表性,也是我们的关注。但若有任何人士在谘询期内对人口比例有其看法的话──虽然这不是关乎委任制的问题,我们在收到意见后亦会放在谘询报告中,让下届政府考虑。而且,在每四年一届的区议会选举前,政府亦会因应最新的人口数字而检讨是否需增加议席。以本届为例,我们因应人口的增长,增加了数个区议会的议席。若下届人口有任何增长,我们亦会相应地增加。鉴於今届取消了三分一的委任议席,若区议会运作因此有影响,而要在二○一六年相应增加民选区议员的数目,以协助区议会运作的话,我相信下届政府是会积极考虑的。

记者:以离岛区议会为例,民选区议员与当然区议员的比例是十比八。若你只看这些数字,个别区议会内的当然议席的影响力很大,他们会否在这些区议会有优势?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刚才已向大家解释过,当然议席的性质和产生方法与委任的区议员是十分不同的──是经过乡事委员会的选举成为主席才能产生的,背景是不同的。在未来两个月的谘询期内,若有任何人士提出包括你刚才提出的意见,我相信我们都会归纳在报告内的。

记者:行政长官候选人在报名参选后可否退选?若在提名期内可以退选,而在提名期结束后不可以退选,为何会有这样的规定?若候选人真的在提名期内退选,提名他的人士可否把提名转移至另一人?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已很清楚列明刚才你所说的数种情况。以今届选举来说,在提名期结束即二月二十九日前,任何人士虽然成功成为候选人,若要退出选举,根据现行法例是可以退选的。就算他已取得足够的一百五十个提名而选举主任已证实他有资格成为候选人,若他在二月二十九日前决定退选,他是可以这样做的;但法例上并没有让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的条文,在现行法例下并没有机制可以这样做。我相信当时的立法原意在於保障选举的公平性,因为在提名期结束后,成功成为候选人的人士是应该参与竞选和选举的。在过去的立法过程中的讨论,亦同意这是可防止有人在提名期间参与了选举而后来退选,因而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当时的立法设计是这样的。你的第三个问题是?

记者:若已提名了某候选人,而该候选人真的退选,提名他的人士可否再提名另一人?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现行法例下,亦有相应的安排。若一位成功成为候选人的人士在提名阶段取得举例说一百五十个提名,当这一百五十个提名成为了有效的提名后,是不可以撤回的,除非在一个情况下──在提名期结束前,该位成功成为候选人的人士决定要退选。他退选后,他所获得的提名,你或可以说是「票」──我用一个非法律上的形容词来描述──就可以「解冻」,亦即是其他后来者只要是在提名期结束前提交其提名,该些已「解冻」的提名是可以给予后来者成为他的提名的。这是可以的,是有这样的机制的。

记者:今日有报道指行政长官上周末参与了一个与赌场有关的活动,想问:第一,这会否令政府尴尬?因为行政长官上周末去了一个较敏感的地方,就是赌场,当中会有很多龙蛇混杂的人。其次,这次的安排并没有刊宪,公布期间由政务司司长署任行政长官的工作,可否解释一下这方面的制度,在怎样的情况下才会有署任的安排?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关於行政长官的事情,我提议你向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查询,由他作答较为适合,而我只可以回答有关司、局长的署任安排。若司、局长要外访或休假时,根据政府向立法会提供的公开文件中所述,若局内有副局长的,便由副局长署任局长;若政策局内没有副局长,便按需要而安排──有时是由常任秘书长署任,若是要出席立法会回答提问或出席大会时,就会由另一位配对的局长代为回答;这是我们在文件中有提及的。至於何时因离开香港而会有署任安排的问题,我们一贯是按照工作上的需要而定。我们会考虑该位官员所身处的地方是否能提供可以方便与他联络的方法;与他联络的方法是否能即时联络得上;若需要他返回办公室或返回香港以处理紧急公务,所需的时间有多久等,才作有关的署任安排。但有时官员或会离开香港一段短暂的时间,例如在星期六前往附近地区吃顿饭等,由於这并不牵涉要处理特别或紧急的公务,这些情况就不需要署任的安排。但若需要较长时间,例如我上次往台湾访问三日两夜,这当然便需要安排副局长署任。

记者:就你所说的「解冻期」,是否候选人一旦决定退选便即时生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没错。

记者:不需一些文件上的延后处理或数天的缓冲?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退选的程序当然是会根据法例来处理,选举主任会确定该候选人退选,那些获「解冻」的提名才可使用,但亦只限於在提名期内才可使用,提名期结束后便没有提名这回事了。

记者:那是否即时生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是当选举主任确定了该候选人退选的时候,那差不多算是即时,但亦要让选举主任确定该候选人是否真的退选。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2年2月20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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