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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与传媒谈话内容(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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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十八日)下午出席一个公开场合后与传媒谈话,以下为谈话全文:

记者:大律师公会对政府就立法会议席出缺安排的建议不是完全认同的,政府有什么看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大律师公会今日中午左右发出了声明,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和律政司的同事当然会要用些时间来仔细研究,详细的回应要待星期二开始的立法会草案委员会中向大家交代。我自己初步看,大律师公会的声明内容和措词都是比较温和的,相比以往的看法是较属於意见上的不同,而我相信对法律上基本原则的分歧亦不是太大的,但详细的回应要待我们的同事来说。我再强调我们的方案是合情、合法和合宪的。该方案合情,因为它符合民意的要求──既要堵塞漏洞,亦同时要保留补选和保障投票权。它也是合理的安排,因为我们的建议是把限制缩至最细、年期亦缩至最短。我们的建议亦是合宪的,律政司和彭力克勋爵都认为合宪性是没有疑问的。我留意到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亦没有指我们的方案是不合宪的。当然他们在当中亦提出了一些疑问,我自己看到他们是有点疑中留情的,我会再详细研究,相信日后亦会有机会和议员及大律师公会的朋友再交流。

记者:你认为大律师公会今次的态度较为温和,对将来争取他们──就算不是支持──但最少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对是否有些希望?而他们针对的所谓「剥削市民的选择权」,政府在此方面有没有商讨的余地?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是两方面的事宜。我在较早前曾与大律师公会主席有非正式的会面,向他解释了方案的思路和考虑。会面的气氛良好,大家都同意若就这些问题,或甚至其他政策上有需要与大律师公会交流的话,其用语是:他们的门户永远都是大开的,因此我相信我们会与他们保持沟通。我相信大律师公会今次的声明内容是用了很多心机和时间研究政府的建议后才作出的,因此,为了慎重起见,我不适宜现时作正式的回应,需要待律政司的同事去看看先研究。你第二个问题是什么?

记者:关於市民的选择权收窄了的问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其实我刚才都答了些。在基本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到要保障永久性居民两种权利,一种是选举权,大家俗称的投票权;另一种是被选举权,或俗称参选权。在此两方面的权利,都是有相应的限制。譬如就投票权来说,香港现时是比较宽松,即是说十八岁以上的永久性居民都可以投票的。在参选权方面的限制比较多,除了是永久性居民外,年纪是需要二十一岁。像我们现时正在筹备的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年龄甚至要在四十岁或以上的。因此,就参选人的限制而言,不论古今中外,不同的民主制度的要求都是较高的。我在以往的记者会中亦有提及相关的原因,对参选人资格的提高,是因为他们在选举胜出后的权力、责任和对社会的影响都是较多的,大家因此都认为施加一些合理的限制是合理的。但施加限制参选的权利,自然会将能够成为候选人的数目相应地减少,这是必然的客观效果。但减少了可以参选的候选人数目不代表剥削了投票权,以区议会选举为例,只要是十八岁以上的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投票;而在立法会补选时,亦不会因为参选人的数目有所限制而影响市民的投票权利,只要补选继续进行便可以。我早前亦曾举一个例子,在美国的总统选举,总统候选人的参选权是有限制的──需要是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才可,但限制了参选权并不代表限制了投票权,在美国亦没有这些论述。因此,我相信就这方面,大家仍可以进行法律理据的商讨的。正如我曾说,我承认我们的方案是对参选权有限制的,但目标就是透过这限制而令想引发补选然后参选的议员三思而后行,以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这就是我们设计的方案最精髓的地方。



2012年2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2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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