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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谈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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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十七日)在出席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后会见传媒。以下为谭志源的谈话全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各位,我先简略讲述与选民登记有关的情况,然后我乐意回答大家的问题。政府刚根据最新修订的《立法会条例》,今年九月将会举行立法会选举时,会实行「一人两票」,每名合资格选民均可在地方选区和功能界别各有一票。

  选举事务处已在昨天(二月十六日)起开始向所有已登记选民发信。该信件有四个主要功能:第一,我们会通知没有在任何传统功能界别登记的地方选区选民,即约三百万选民,他们会被自动登记成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即俗称所谓「超级区议会议席」的选民。这三百万选民除了本身在地方选区可以投所属选区的一票外,在今年九月的立法会选举中,可以在新增的「超级议席」的选举投另一票。若这三百万的登记选民其中有部分不希望被自动登记成为「超级区议会」的选民,可以根据信上所提供的方法联络选举事务处不登记为「超级议席」的选民。

  第二,除了数个功能界别外,我们会通知登记在传统功能界别的选民,他们有权选择改为登记在新增的「超级区议会」的议席的功能界别,以在该新界别投票;

  第三,因应公众关注选民登记册所载住址的准确性,我们会利用同一信件,提醒选民更改住址后要尽快向选举事务处更新资料;及

  第四,今次我们会有一个特别印制的信封。信封上有三个空格,让大家有需要时可以划「剔号」。第一格是,若市民所收到的该封信件的抬头人是不在该地址居住,便可以在此格划「剔号」;若市民知道该人士以往在此居住,不过已搬走了,可在标明「已搬迁,请退回」的格内划「剔号」。若大厦的管理处人员或邮差发觉根本是没有该地址的话,便可以选第三格,该格标明「没有这个地址,请退回」。在此三个情况下,市民只需在信封上简单划上「剔号」,然后投进附近的邮箱,或由管理处收集不属於住户的邮件,我们已与香港邮政达成协议,选举事务处随后会收到该等信件。在收到后,政府会逐一作出跟进,以便我们更新选民登记册。为了方便市民知道这封信的情况,我们会在今天稍后起在电视和电台推出相应的电视宣传短片、电台宣传声带;另外,我们的网站及选举事务处的热线亦会提供相应的资料。

  谈到选民登记制度,相信各位传媒朋友知道,本局正就六项较具争议性及需要修改法例的选民登记优化措施进行谘询,谘询期在三月二日结束。因此,我呼吁任何有兴趣提供这方面意见的议员、政党和社会各界人士把握机会,在谘询期结束前透过电邮、传真或书面方式向我们提交意见。我们希望在归纳所收到的意见后,在三月内到立法会向大家交代下一步的工作。另一方面,我希望藉此机会向各位汇报,我们自一月开始陆续推行的四项行政措施的进度。

  就在数月前发生所谓「种票」事件后,选举事务处截至二月十五日从直接、或从传媒报道中收到的投诉和怀疑的个案,牵涉超过九千三百名选民,在初步跟进后,当中约二千二百名选民的个案因为并无表面证据显示选民不在其登记住址居住而无需跟进或资料不足因而无法跟进。选举事务处已向超过四千七百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要求提供住址证明。若选民不回应或未有在信上所列的限期前提供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会将个案转交执法机构跟进调查。在进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选举事务处会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选民登记册时将这些选民编在被剔除者名单上。选举事务处会在下星期陆续向其余约二千三百名选民发出查讯信件。

  另外,以下有四项即时较大规模的行政措施,包括:

  第一,在强化查核工作方面,选举事务处会对选民数目或姓氏超过若干数目的登记住址进行查核;亦会对约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选民,即约十万至十八万的选民,进行随机抽查。

  按查核的需要,选举事务处会向被查核的选民发出信件。事实上,据我了解,有部分市民已陆续开始收到这方面的信件。截至二月十五日,选举事务处已就随机抽样调查发出超过五万封这样的信件。还有数万封信件,会陆续在未来一至两星期内悉数寄出。

  若选民不回应或未有在限期前提供住址证明,选举事务处在进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在编制下一年度的选民登记册时会将这些选民编在被剔除者名单上。

  第二,我们会加强宣传。透过我刚才向大家所展示向全港三百五十多万选民所发的信件,我们呼吁选民加强这方面的登记和更新地址的宣传。我们亦会与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在即将展开的二○一二年选民登记运动中,加强呼吁选民要更新住址的信息。

  第三,在加强进行核对资料的工作方面,选举事务处会与房屋署和房屋协会就所有居住在公营房屋的选民的资料进行核对工作,以确认选民的登记住址的准确性。选举事务处正跟进一些私隐法例的要求。我们希望资料核对的工作在二月下旬开始。

  第四,在额外查核一些被拆卸或即将被拆卸建筑物的名单方面,选举事务处已检视有关名单,将相关的选民纳入查讯程序,截至今日为止,牵涉的选民约为六百人。现在我会用回应大家的提问。
 
记者:刚才你提及会对约十万至十八万选民进行随机抽查,你在会上亦提及其中包括一些政府官员。是包括哪些人士?可否透露?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的同事说不可以透露,不过当中是有官员的。

记者:是哪个级别的?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是在早上与我一起出席「早祷会」的同事。他们有不明白的地方,我已很详细地解释,并告诉他们有关后果的严重性。

记者:业主或居民在信封上划上「剔号」,表示住址并无有关收信人,信件退回选举事务处后,有关的跟进工作会怎样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你是指选举事务处所发出的三百多万封信件吧?刚才我说过,这信件共有四个功能。若没有任何回应,而该选民并非传统功能界别的选民,他们会自动被列入「超级议席」(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册内,换言之他们自动会有「一人两票」,这是该信件的最主要功能。

  第二,我们估计若选民在阅读该信件的内容后,若有需要更新某些个人资料,包括住址,亦可以这样做。但若选民没有退回信件,我们便会把信件的抬头人和地址当作是比较大程度上是真实的资料,可能在这方面会看不到是有问题的。故此,我在这里亦呼吁任何市民若在未来一、两个星期仍未收到我们发出的信件,特别是我刚才提及在信封上有三个可供划上「剔号」的信件,大家要小心看清楚有没有信件上的收信人,或者该人士是否已搬迁,甚至是若大厦管理员见到信件上的地址并不存在,例如该大厦只有三十层,地址却写上九十楼,请大家适当地在空格内划上「剔号」,并把信件退回,可以放入邮箱或经邮差把退回信件收回,这样选举事务处的同事便可全数作出跟进。以往有议员提过,希望我们对现有的选民登记册进行所谓「清洗」,我们现时的安排在客观效果上是可以做到这情况的。

记者:在收回那些并无有关收信人或有关地址的信件后,你们的有关工作会怎样做?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们会进行法例下的程序,包括选举事务处会按需要发出书面查讯,甚至是我刚才所说的,会把有关人士从选民登记册中剔除,换言之有关人士已不可参与投票。

记者:鉴於近日所发生的事件,一些选举委员会委员(选委)可能考虑收回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现在是否有一些既有的程序,容许选委收回他们的提名?第二,有些人开始担心会否最终出现一种情况,就是没有任何一个候选人可以取得过半数的选票,致使选举最终可能需要重选,有关程序是怎样?会否影响未能赶及在七月一日前选出行政长官?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提名方面,根据《基本法》和选举条例,任何有意成为候选人的人士是需要在选举委员会中取得超过一百五十个有效提名的。现时我们在选举委员会的正式选民登记册内共有一千一百九十三位选委。暂时来说,提名期仍在进行中,由二月十四日起至二月二十九日。根据我的掌握,已有一位人士取得足够的有效提名成为正式的候选人。选举事务处方面,并未有接获其他的提名表格。据我的理解,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是需要签署一些表格以正式提名某位人士,这些提名一天未提交至选举事务处,在法律观点上来说,仍不属於正式提交的提名。任何人士当然可以收回、增加或减少有关提名,选举事务处只会处理正式提交给他们的提名表格,以此为准。但据我理解,表格一旦提交了,是没有收回的机制的,即是一旦选委把已签署表格交给某参选人,而该人士把表格交至选举事务处,有关表格便不能收回,这是我所理解的法律上的情况。

  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关於候选人的得票数目。我们在修订《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后,任何要成功当选的候任行政长官是需要在选举中取得多过六百票的,即最少取得六百零一票或以上。早前选举管理委员会亦已介绍过,在投票日,即三月二十五日(星期日)当天,第一轮投票将於上午九时至十一时举行。若有任何人士在该轮投票中经点票后取得超过六百票,即成功当选成为候任行政长官。但若在该轮投票中并无任何一位候选人成功当选,我们便会紧接在当天下午二时举行第二轮投票。在第二轮投票中,若有超过两位候选人,会先经筛选,剔除票数较低者,剩下取得最高票数的两位,然后再进行一次投票。在这轮投票中,若在两位候选人中仍未有任何一位能取得超过六百票,按照法例要求,选举主任便会宣布该次选举无效,或我们所称的「流选」,就要终止。根据法例要求,我们要在四十二日后举行第二个投票日,大家可以数得到,那将会是五月六日。期间提名期会重新展开,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会召开会议,并根据法例刊宪和宣布提名期。当然,投票的程序会在五月六日重复,若有人在选举中成功当选,那便最好;否则,有关程序又会在四十二日后重新启动,情况会是这样。

记者:你刚才说如果参选人把提名表格递交了选举事务处的话,选委便不可以收回;但如果他只是向参选人提交提名表格后改变主意的话,那他可以怎样令提名没有效力?若一名市民是违法地有些僭建的项目,他是否仍具参选行政长官的资格?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这是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怎样才算是有效的提名?是要正式提交了给选举事务处的同事,经他们核对有关提名表格后,才算是有效的提名。任何在进行这项程序前所作出的提名都不是有效的,那即是说,法例上是没有就在这之前作出的提名是有效或无效的步骤的,因为提名表格一天未送达选举事务处都不是有效的提名。所以,提名表格是要送到选举事务处,进行相关核实的程序认为是有效后,那才算是有效。这是第一方面的问题。

  第二方面,对於候选人的资格,当然有其他的要求,据我的掌握,除了《基本法》要求候选人要有四十岁、属於永久性居民和通常居住於香港外,起码有另外三个要求。就是选举事务处的同事需要核对他的选民资格,我让总选举事务主任李柏康先生补充一下。

总选举事务主任:我们会与警方和破产管理处核对资料,看看当事人有没有破产,及以往有没有刑事纪录。当然,有关资料会在送到选举事务处后才能确定提名是否有效。这些程序是以选举主任的决定为依归。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现时选举主任为潘兆初法官。他在法例上获委任负责这方面的程序。

记者:李主任刚才提到刑事方面的纪录,但是如果参选或候选人卷入刑事案件的调查,即仍在调查中,那他是否会丧失参选资格?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不会的,因为普通法的精神是,有关人士一天未有被定罪,一天都是无辜的。因此,我们是按法律来办事的。我们所看的,是在递交提名当天,如刚才李总主任所提及的数个层面的当时的纪录。

记者:但如果他在选举后,才有被定罪的审讯结果,又会怎样?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中,有其他相适应的条例是有跟进。以往在立法会选举时亦有出现一些情况,当然都是依照法例的程序去处理。大家都记得,当时后来都是需要进行补选。这是现行法例已有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机制。

记者:想确定一下,你刚才的意思是有关选委的提名,若未被送达选举事务处并进行相关程序前,都不是有效的提名。若选委将提名表格交到参选人手上,但其后改变主意的话,他能否取回相关的表格,那便是候选人和选委之间的纠纷?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对。据我了解,有些情况是,某些选委提名超过一位的参选人。但选举事务处的同事是在实际收到提名表格后再确定该些提名是否有效。譬如,有些可能会是重覆提名,选举事务处就会删除该些重复的提名。因此,这是以提名在送达选举事务处后才作准的。另外,假设有些人的签名可能不是该一千一百九十三个签名的,我们是需要进行查核的过程的,这是选举主任和选举事务处的同事需要进行的。

记者:提名方面是否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

总选举事务主任:或者我作一个补充。根据法例,所有提名书均要交到选举主任手上,所以在未交到选举主任手上前,这纯粹是提名人或其本身与参选人之间的安排,并无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出现。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换言之,提名书在未到达选举主任手上前,是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记者:想追问有关刚才所说的,若候选人在选举中胜出,之后才被定罪,即其资格被取消,而整个行政长官选举的过程会重新启动,情况是否这样?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我现在手上没有详细的条例,但香港是法治的地方,任何人士,包括有公职在身者,若犯上刑事的责任,甚至需要被处监禁的刑罚,当然会根据相应的程序处理,主要官员如是,行政长官如是,议员亦如是。就这方面,法例已载有有关要求。若是有刑事责任,我们当然有其他法例监管。若出现有关状况,就会成为我们称为出缺的情况。若有出缺的情况,条例上已说明会有那些补选的程序会出现,这些在不同的选举条例中已有说明。不论是政策局、选举事务处和选举主任,以至是选举管理委员会,都会按照法律上的程序办事,因应最新的情况处理。在法例上大家是会看到的,亦是很清楚的。

(请同时参阅谈话全文英文部分)



2012年2月17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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