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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例经营及管理旅馆者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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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名女子及一名男子今日(二月十五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触犯《旅馆业条例》,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元、五千元、二千元及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牌照事务处(牌照处)人员去年十一月分别巡查旺角弥敦道及弼街两所怀疑无牌旅馆时,乔装成客人以日租形式租住该两所旅馆的房间,其后发现弥敦道的处所内共有六间房间供出租,而弼街的处所内共有九间房间供出租。根据牌照处的纪录,上述两间处所在案发当日并未获发有效的豁免证明书或牌照。因此,负责经营位于弥敦道的旅馆的女子及管理位于弼街的旅馆的女子均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5(1)条,分别被判罚款一万元及五千元。

  此外,牌照处人员于去年九月巡查尖沙咀弥敦道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该旅馆以牌照显示的旅馆名称以外的名称经营。因此,身为上述旅馆持牌人的女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c)条,被判罚款二千元。

  牌照处人员于去年七月巡查尖沙咀弥敦道另一所持牌旅馆时,发现该旅馆的逃生通道被阻塞。因此,身为上述旅馆持牌人的男子被控违反《旅馆业条例》第21(3)(a)条,被判罚款四千元。

  民政事务总署发言人强调,经营或管理无牌旅馆均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被判监禁,最高罚款200,000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呼吁市民致电牌照处的举报热线(电话:二八八一 七四九八)、致电邮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于网页(www.hadla.gov.hk)下载表格,以传真举报违规经营的旅馆。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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