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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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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李慧琼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接获多位旧楼业主投诉,指消防处早前根据《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第572章)(《条例》)向大厦业主及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指示),要求他们在限期前改善公用地方的消防设施。向本人投诉的业主指,他们愿意配合命令,曾主动召开业主会议游说其他业主进行工程,亦已取得工程报价以作跟进,但大厦有为数不少的业主采取不合作态度,亦未曾出席相关的业主会议参与讨论,因大厦没有法团,愿付款的业主无法强迫不愿付款的业主付款进行工程,以致工程拖延多年仍无法开展。据悉,现时就有关业主在遵从指示上有困难而曾获批延期的个案,消防处已决定不会批准再度延期,而直接将个案转介给法庭,由法庭控告大厦的所有业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按区议会分区划分,过去五年,消防处根据《条例》就各区的大厦发出消防安全指示的数目为何;涉及多少幢30年楼龄以上的旧楼;现时已完全获遵办的指示,以及已发出一年至两年以下、两年至三年以下、三年至四年以下、四年至五年以下,以及五年或以上仍未获遵办的指示数目分别为何;过去五年,当局提出检控的数字为何;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一般为何;

(二)鉴于部分旧楼业主指当局要求加设天台水缸、梯间喉辘和围封电线等,但因梯间及天台结构及位置狭窄等因素而未必适合,希望以其他设施代替,当局对接获指示的旧楼业主提供什么协助;

(三)会否考虑效法屋宇署针对僭建物采取「先清拆,后收费」的办法,对业主之间多年未能就遵办指令达成共识的大厦,当局先安排人员进行消防设施改善工程,再向每户追回摊分的开支;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就未能在限期前遵从指示的个案,政府会否考虑对合作及不合作的业主分类及分阶段处理,先处理不合作业主,对有证据(如会议纪录和已签署的付款同意书等)证明曾尽力及答应付款进行工程的业主,可缓后处理;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法例第572章《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下称《条例》)于二○○七年七月一日生效。《条例》旨在确保于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或之前建成的综合用途及住宅建筑物,必须提升并达至切合现代要求的防火保障。该等旧式楼宇在落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较现代标准有明显差距,例如当时法例并没有规定综合楼宇的商用部分装设自动洒水系统等,故此有必要改善。

  自《条例》生效以来,消防处及屋宇署已对目标楼宇展开联合巡查,就楼宇的消防装置及有关的消防建设项目,向业主及占用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下称「指示」),以提升基本防火措施。就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消防安全措施而言,《条例》的执行部门为屋宇署;而消防装置或设备则属于消防处的责任范围。

  就问题的各个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自《条例》生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底,消防处共发出了61,469张指示予2,678幢目标大厦的业主及占用人,当中98%(即2,624幢)的楼龄达30年或以上。按区议会划分,已获发指示的目标大厦数目见附件一。

  一般来说,处方会给予业主一年时间遵从指示。如果有关业主/业主立案法团需要更长时间筹办和进行改善工程,处方会按他们在延期申请书内提供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考虑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在已发出的61,469张指示中,14,231张已获遵办。按发出指示的日期划分,余下仍未获遵办的指示的数目见附件二。

  根据《条例》第5(8)条,假如有关人士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遵从指示的规定,即属违法。执行当局可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有关人士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5,000元,及就该指示持续未获遵从的每日另处罚款2,500元。截至二○一一年十二月底,消防处就楼宇/住宅拥有人或占用人未有遵从消防安全指示,共提出八宗检控。法庭现已完成有关聆讯,其中被定罪人士/业主立案法团被罚款2,000元至8,200元不等。此外,法庭亦向部分被定罪人士/业主立案法团发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他们须在该令限期届满前遵办指示的所有规定。

(二)执行当局理解个别大厦或会受建筑结构或空间所限,以致不能完全遵从有关规定。故此,执行当局会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相关人员会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合理地弹性处理部分规定或考虑接受业主提出的替代方案,例如大厦在安装喉辘系统或水缸方面有空间上的限制,消防处会考虑容许安装折衷式喉辘系统(注一),或更改食水缸或冲厕缸作为消防喉辘系统水缸的功能等。根据处方的经验,绝大部分有关安装消防水缸的结构和技术问题,均可以透过选择合适安装的地点(例如现有水缸的顶部或大厦天台楼梯顶位置),或稍为缩减水缸容量等方法解决。

  消防处及屋宇署乐意与有关业主立案法团或其聘请的认可人士会面,向他们解释指示内的消防改善工程的要求及协助他们解决工程上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出现特别情况,消防处会按他们在延期申请书内提供的理据及/或工程的规模等,考虑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

  执行当局亦会从其他方面协助业主遵办指示,例如,当局会把大厦没有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的个案转介该区民政事务处,由该处协助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从而令统筹和协调改善工程更加畅顺。

  此外,为协助私人楼宇业主保养及维修其楼宇,政府、香港房屋协会及市区重建局一直为有需要的业主提供多项财政支援计划,包括「改善楼宇安全综合贷款计划」、「楼宇维修综合支援计划」及「长者维修自住物业津贴计划」。与《条例》有关的消防安全设施工程,已列入这些计划可获资助或贷款的工程范围内。

(三)屋宇署表示,在处理僭建物的工作上,他们会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4(1)条的规定发出命令,饬令业主清拆有关僭建物或纠正违例工程。一般而言,如果业主未有在指定的日期前遵从命令,而屋宇署认为该僭建物出现明显危险时,该署才会考虑引用《建筑物条例》第24(3)条,安排政府承建商代为清拆僭建物。如果屋宇署认为该僭建物并无明显危险,则会考虑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向业主提出检控,藉此促使有关业主自行清拆。

  《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并没有条文赋权执行当局为目标大厦进行与提升消防安全装置和设备有关的工程,以及在工程完成后向有关人士收回费用。进行有关工程的目的,是提升目标楼宇以达至现代的消防安全水平,但并不代表这批楼宇有即时明显的火警风险,因此没有足够理据采取屋宇署对有明显危险的僭建物的特别安排。事实上,进行该些消防工程牵涉的可行方案和工程安排亦必须经大厦业主/占用人商讨后达成共识(例如设施安装的位置),不宜由执行当局单方面代为决定。

(四)正如上文第二部分指出,执行当局在不损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会以灵活和务实的方式处理每宗个案,根据个别情况及认可人士就执行指示提交的资料,合理地弹性处理部分规定及/或延长遵从指示的期限。但若业主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遵办指示或提出充分理据,执行当局有责任按《条例》采取执法工作,以确保旧式楼宇的消防安全。根据过往经验,法庭在审理与《条例》有关的检控案件时,会考虑个别业主曾采取的跟进行动。

(注一):折衷式喉辘系统包括提供容量少于2,000公升的消防喉辘水缸,其喉辘置于较高位,胶喉长度减短。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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