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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就《2012年〈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动议议案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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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2年〈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2012年第3号法律公告)动议议案的发言全文:

  多谢主席。首先,我感谢各位议员刚才提出的各种不同意见。

  《不良医药广告条例》(《条例》)(第231章)禁止广告声称某产品或疗法可以预防或治疗《条例》附表所列的疾病,目的是保障市民免在广告的引导下不当地自行用药或治理,而不谘询有关的医护人员。

  为进一步针对规管「口服产品」的保健声称,我们将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将发布广告的管制范围扩展至包括新增附表四所指明的六项声称;以及把不属於传统食品或饮品的「口服产品」的广告宣传,纳入附表四的管制范围内。

  在界定需要规管的范围时,我们听取由消费者委员会的代表、中医、医生、药剂师及营养师所组成的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采取风险为本的方针,把首要的工作及资源集中於对健康构成危险的项目上。

  在《修订条例》生效后,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容许在广告作出的三项声称,包括预防、消除或治疗乳房肿块,调节生殖泌尿系统的机能,以及调节内分泌系统的声称。

  至於调节体内糖分或葡萄糖,调节血压,调节血脂或胆固醇的三类声称,则容许以指定形式在广告中作出(例如∶「此产品适合关注血糖的人士服用」)。

  《修订条例》同时订明,没有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或《中医药条例》注册但具有某类健康声称的「口服产品」,必须附加卸责声明加以说明,提醒消费者有关口服产品没有根据上述两项条例注册,所作之健康声称并没有接受为注册而进行的评核。有关产品亦不能作诊断、治疗或预防任何疾病之用。

  刚才两位议员提到其他我们关心的产品,包括奶粉等,我们亦正积极研究市场情况,会在适当时间引入需要的守则与法例。

  在中成药注册的条例在二○一○年十二月及二○一一年十二月分两阶段全面实施后,上述有关卸责声明的条文可以实施。因此,《2005年不良医药广告(修订)条例》订於二○一二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为协助业界就《修订条例》的全面实施作好准备,徖生署已展开新一轮的宣传工作。自二○一一年年初以来,我们已向业界人士及相关持份者,简介有关实施《修订条例》其余条文的计划。我们亦於二○一二年一月九日谘询立法会徖生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委员普遍支持《修订条例》生效的建议。

  徖生署会继续与业界保持沟通,提供最新资讯,并开展更多宣传工作,使《修订条例》能顺利实施。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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