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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香港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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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保安局局长李少光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一九九七年以来有多少名居港超过七年的人士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居港权);申请获批准及申请被拒的人数分别为何,并按年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二)按种族、获批居港权时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及资产总值划分,第(一)项的居港权申请获批人数分别为何(以表列出分项数字);及

(三)按种族、申请被拒时的年龄、性别、职业、收入、资产总值及申请被拒的原因划分,第(一)项的居港权申请被拒人数分别为何(以表列出分项数字)?

答覆:

主席:

  按照《入境条例》附表1第2段,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a)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b)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的中国公民;

(c)中国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该中国公民是符合(a)或(b)项规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e)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d)项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岁的子女,而在该子女出生时或年满21岁前任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享有香港居留权;

(f)(a)至(e)项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按上述第(b)或(d)段声称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如按照法律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或以上」的要求及条例其他相关规定,可按既定程序,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提出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入境处会依法处理。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有关申请、获批及被拒的数字,请参阅附表一。上述个案按国籍分类,请参阅附表二。

  入境处没有就问题提及的其他分类特别备存统计数字。



2012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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