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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谈《竞争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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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锦梁今日(二月十四日)出席立法会《竞争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后,与传媒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记者:只有六个法定团体获豁免,规管是否太少?听到众多不同声音,会否考虑再作出让步?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政府今次提出的建议,是根据《竞争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条文第5(2)条的四项条件,在公平、公正及公开的情况下,考虑这五百八十多个法定团体。这次建议是经过仔细分析作出的,刚才我们亦已向《条例草案》委员会交代,大家都听到他们的意见,对数个团体特别关注。今日我们亦向大家解释这些团体,如贸易发展局,对香港整体的贡献,及回应业界对建议的关注。这六个不受豁免的团体,均符合《条例草案》条文第5(2)条的四项条件规定,故被列入不受豁免的团体。

记者:部分商界对早前「六大修订」中的「低额」模式仍有意见,会否仍有修改空间?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政府提出「六大修订」后,整体反应比较正面。个别人士向我反映,希望「低额」模式的门槛可再提高一些。我们在开始讨论《条例草案》时,已说明会聆听各方面的声音,亦希望个别人士提出客观理据,为何认为最低门槛仍未足够。我们会继续在这方面聆听各方的意见。

记者:政府表示会监管受豁免的机构,是否收到投诉后才进行监管?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我们会积极处理,并非只是收到投诉后才去监管。我刚才在《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中亦已解释清楚,(对受豁免机构的监管)条例本身已有规定,政府各部门及政策局会因应这些条例,监管这些机构是否依从条例,或从其他政策方面施行工作,提供公共服务给市民。此外,我们亦可透过「竞争政策谘询委员会」(处理)。委员会以往要求私人公司在提供资料方面,未必能配合得很好,所以竞争法非常重要。我们有信心在怀疑(受豁免)法定团体有反竞争行为出现时,他们会充分合作。如不合作的话,我们亦可根据条文第5(2)条之下,将他们拨入规管范围之内,所以我们有多元化措施去监管这些团体,不会出现反竞争行为。

(请同时参阅谈话内容的英文部分。)



2012年2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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