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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法庭传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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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钟泰议员的提问和政务司司长林瑞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去年,因为法庭传译员传译出错,一宗已定罪的凶杀案须要重审。关於法庭传译服务,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法庭传译员入职所需的资历及通过的考核为何;这些标准是否同样适用於传译中文及英文以外的语言或粤语以外的方言的传译员;

(二)现时的审讯程序有否保险机制,纠正在审讯过程时未有被即时察觉的传译错误,防止审讯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及

(三)如何确保法庭需要传译非主流语言或方言的传译员但没有合资格的人选时,审讯过程保持公正?

答覆:

主席:

  当局已就上述问题谘询司法机构,并收到以下资料∶

(一)现时在法庭提供传译服务的传译人员可分为两大类别,包括提供中英文传译的全职法庭传译主任,以及提供外语(即中英文以外的语言)和中国方言(即广东话以外的方言)的兼职传译员。法庭传译人员的资格如下:

全职法庭传译主任

  法庭传译主任职系的基本职级(即法庭二级传译主任)的入职条件包括: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学颁授的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历;
(b)在综合招聘考试两张语文试卷(中文运用及英文运用)中取得「二级」成绩,或具备同等学历;
(c)在综合招聘考试的能力倾向测试中取得及格成绩;及
(d)能操流利中文(即广东话,如亦谙普通话者更佳)和英语。

  应征者亦须通过翻译考试及传译口试。

兼职传译员

(a)要成为外语兼职传译员,应征者不但须通晓有关外语,还应持有认可的大学学位或具备同等学历,及须通晓英文或中文;
(b)投考中国方言兼职传译员的应征者,则须具有中学学历,以及通晓该种方言及广东话;
(c)所有合适的兼职传译员应征者均须参加笔试和口试。

(二)在审讯过程中,若翻译的准确性受到质疑,可在审讯中向主审法官提出。若审讯已经结束,则可向法院申请索取有关法律程序的誊本或录音纪录以作查对。为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只可根据法律在司法制度下就有关的司法决定,作出覆核或提出上诉。

(三)实际上,法庭一般会将需要传译服务的部分聆讯程序暂延,而先行处理其余部分的审讯,以待觅得合资格的传译员。倘若此项安排不可能进行,又或无法避免对其中一方造成不公平,法庭会将审讯押后,直至觅得合资格的传译员。在该段时间内,司法机构政务处会尽最大努力寻找合适的传译员,包括联络相关的领事馆、大专院校及其它相关团体等。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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