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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梁国雄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一名市民向本人求助,指他成功受聘为机舱服务员,但由於三年前他曾因管有危险药物而被定罪,其机场禁区通行证(「通行证」)的申请被拒,以致他最终失去该工作机会。该名市民表示根据其了解,按照《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条例》」),他在触犯上述罪行后经过三年不曾再被定罪,其刑事纪录在未经其许可下不会被披露,但因《条例》并不适用於审批通行证申请的程序,以致他失去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除上述审批通行证申请的程序外,《条例》还不适用於哪些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此外,现时有否渠道告知有关人士《条例》并不适用於该等程序;
(二)鉴於本人的办事处曾向民航处查询,上述市民何时可以获发通行证,但民航处却告知这是政府机密,不能披露,有否评估,这会否对该名市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并违反《条例》的原意;及
(三)政府会否考虑公布审批通行证的明确准则(特别是当中就「保安审查」的具体准则),让准备在相关机构工作的市民有所依据;如会,何时执行;如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罪犯自新条例》(第297章)的目的,旨在帮助那些首次被定罪而且只触犯轻微罪行的人士改过自新。概括而言,该条例第2条订明,如果某人是首次被定罪,而被判刑不超过三个月或被罚款不超过一万元,则只要该人在三年内没有再被定罪,他会被视作没有判罪纪录。第2条亦订明处理《社团条例》(第151章)下有关属三合会被定罪的类似安排。
然而,《罪犯自新条例》第4条同时列出一系列与程序有关的例外规定和进一步的例外规定,说明在一些情况下,上述的安排并不适用。这些例外规定,除涵盖多种专业人士、职业司机和条例下订明职位的认许、雇用、授权等有关程序,或有关的纪律处分程序外,亦包括某人是否适宜根据法律获批或继续持有牌照、许可证或豁免证等。
香港国际机场作为香港和区域内的航空运输枢纽,每天有频密的国际航班升降和大量的旅客使用,我们必须确保机场有高度的航空保安。而根据《航空保安规例》(第494A章),机场管理局有责任制定和实施机场禁区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制度,严谨地控制和管理进出机场禁区的所有人士。
《航空保安规例》第4及5条订明,除了因乘搭航机而进入机场禁区的空勤人员或乘客,或有获机场管理局授权的人员陪同外,任何人士必须携有有效的机场禁区通行证,才可以进入机场禁区范围。通行证由机场管理局根据《航空保安规例》签发,而审批通行证申请的准则,则由民航处经谘询有关部门后订立,当中主要考虑申请人以往曾否干犯与航空保安、危险药物、暴力、不诚实或诈骗、非法组织或刑事损坏财产等有关的罪行及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等。
我们会因应国际及本港航空保安的最新情况,不时检视通行证的审批标准,务求在保障航空安全和帮助罪犯改过自新之间,取得合适平衡。
完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03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