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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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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修订多条法例,以修改选举广告的规管制度;提出关於属立法会若干个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选委会)若干个界别分组组成人士的团体的修订;改善各项选举的选举程序;就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点票安排作出规定;对《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及作出相关及附带修订。

选举广告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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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选举广告的规管,在建议的安排下,候选人可在发布选举广告后一个工作日内,把选举广告张贴在一个由选举事务处负责的中央网站或由候选人自己负责的选举网站内,以供公众查阅。相对目前要求候选人在发布选举广告前向选举主任提交声明书及文本的规定,将来的选举广告的规管安排将会因而大为简化。

  此外,《条例草案》中的建议也简化了处理选举广告支持同意书的安排。在建议安排下,如一名候选人或一名人士没有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或授权任何人士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在选举广告中包括其支持者所表达的支持,则该名候选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书面同意。

  这项建议旨在保障候选人或任何人士不会因第三者自愿向有关候选人表达支持,但由於难以事先取得该人士的书面同意,致令他在不经意的情况下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的条文。

  我们相信上述的建议安排可利便候选人进行竞选活动及简化处理选举广告的程序,同时确保选举可在诚实、公平和公开的情况下举行。

功能界别的组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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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传统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我们在制订《2010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时,已进行了全面检讨,该条例已於二○一一年三月通过。不过,一如以往,我们在立法会选举前都会检视是否有需要就传统功能界别的选民基础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反映最新发展。

  因此,《条例草案》就部分功能界别作出技术性修订,包括更新若干已登记为选民,或者有资格登记为选民的团体的名称。这是因应有关团体采用了新的名称运作。更新名称没有改变有关功能界别的组成。《条例草案》亦会删除已停止运作的团体。这些团体已经没有列入正式登记册内。

  上述该等的技术性修订,亦适用於其名称与对应的功能界别相同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内的有关团体。

改善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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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筹备将於今年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以及改善选举程序和令各个选举的选举程序互相一致,《条例草案》对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规例作出一些运作上或技术性的修订,包括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点票安排制订条文。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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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主席女士,为了确保在今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能顺利举行,当局现正与选举管理委员会紧密合作,准备有关选举的实务安排。今次提出的《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正为选举相关安排,提出建议修订。在此我希望议员能支持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好让经修订的选举安排能在九月举行的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实施。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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