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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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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二○一○年一月,五名地方选区的立法会议员提出辞职并参与其后的补选。该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虽然有意见认为议员辞职引发补选并参与补选并无不妥,但有不少市民及政党人士都认为有关举动是滥用选举机制,而且浪费公共资源。更令人关注的是,如果类似的滥用情况继续发生,不但会影响立法会的运作,对选举制度的公信力亦会造成负面影响。

  该次事件发生之后,社会上有不少意见要求政府研究方法去堵塞漏洞,避免议员利用辞职引发补选,在补选中参选和寻求再度当选。

  在上述背景下,特区政府在二○一一年五月提出以替补方式填补立法会地方选区和新增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议席空缺的建议,并在其后提出《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

  在审议该《条例草案》的过程中,社会上有不少人士要求政府应就这重要议题进行广泛谘询。此外,相关的法案委员会亦要求提供更多时间考虑立法会议员的意见。就此,政府於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发表了《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安排谘询文件》(《谘询文件》),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谘询文件》检讨了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的安排,胪列四个填补立法会任期内议席出缺的方案,邀请公众提供意见。在谘询期间,我们共收到约31,120份书面意见,亦举行了两场公开论坛,及出席了十一个由不同团体举办的论坛及会议。

  政府已於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发表《填补立法会议席空缺安排谘询报告》,当中撮录公众谘询期内收集的意见,总的来说:

(甲)多项民意调查的结果显示,超过或接近50%的受访者认为政府需要立法堵塞现有法例的漏洞,即议员利用辞职引发补选,以期在补选中参选和寻求再度当选;以及

(乙)收到的书面意见书中,约七成支持以立法堵塞漏洞。《谘询文件》列出的方案一(即限制辞职议员参加同届任期内任何补选)较其他方案获得更多支持。

  总括来说,从收到的书面意见及不少民意调查可以看到,虽然有部分团体及人士持有不同意见,但社会上较多人士认为政府应立法堵塞漏洞。与此同时,不少市民及团体亦透过不同渠道和方式,表达他们认为应继续以补选填补议席空缺的意见。

  在考虑以上意见后,我们提出了最新建议方案。如任何地方选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或其他功能界别根据《立法会条例》第十五条或第七十二条,或《基本法》第七十九条下的情况出现空缺,会继续由补选填补,选民可继续行使其投票权。如任何地方选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或其他功能界别的议员根据《立法会条例》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自愿辞职,辞职议员会被限制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地方选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及其他功能界别的补选。有关限制将不适用於换届选举。若某辞职议员的六个月的限制期跨越当届及下届立法会,对该辞职议员的有关限制将不适用於下届立法会内举行的补选。

  由於受影响的人只限於辞职议员,这是较高度聚焦问题所在的方案,以处理议员随意辞职引发补选的问题,对现有选举制度的改动也最小。我们已就建议方案寻求律政司和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的法律意见,确认建议方案是合宪的。

  我们现在向立法会提交《2012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以实施上述最新建议方案。《条例草案》修订《立法会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在立法会的补选中提名候选人,施加一项限制,以禁止任何辞职议员参与在辞职后六个月内在同届立法会任期内举行的任何补选。

  我们建议《条例草案》於第五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之时起实施,因此我希望本届立法会能尽快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完成立法程序,好让选民及候选人能及早知悉该项新的限制。由於我们采用了新的方案处理立法会议席出缺问题,我们会依照程序将原有的《2011年立法会(修订)条例草案》撤回。

  我希望社会理解,建议方案是在充分考虑了公众谘询的结果,平衡了选民的投票权、市民的参选权,和维护选举制度的庄严性和公信力这几项重大原则下所提出。我们是采取最温和、限制最少、范围缩窄至最细的方案,对市民的投票权有充分的保障,对参选权的限制必需、合理和适度,亦能聚焦对应问题所在。我们的政策目标是避免同类问题经常出现。因此,我希望《条例草案》能得到各位议员支持,能够得到市民大众的理解和接受。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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