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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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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健仪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自内地与香港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签署《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下称《安排》)后,不少在某课税年度内在内地工作和停留超过183天的香港居民,虽然已在内地缴交其所得税,但同时因在港停留超过60天及有从事受雇活动而须缴纳港税,受到双重征税之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自二○○六年签订《安排》至今,每年在内地的香港居民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内及外工作的人数分别为何,以及他们平均每年在内地工作的日数为何;

(二)有否统计现时在同一课税年度,须缴纳内地及香港双重税款的港人数目及所属行业;如有,详情为何;如否,会否进行相关的调查;及

(三)自签订《安排》后,特区政府和内地当局有否商讨简化183天的计算方法以作出改善(例如不将非工作天、周末及内地公众假期纳入停留日数);如有,磋商结果为何;如没有,原因为何;特区政府会否主动提出简化方案?

答覆:

主席:

  我就问题的三部分回覆如下:

(一)就「在中国内地工作的香港居民」这课题,政府统计处会不时作出统计。自二○○六年与内地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至今,根据政府统计处分别于二○○八年、二○○九年及二○一○年的七月至九月期间进行的统计,在该三年分别约有218,200、196,500及175,100名香港居民于统计前十二个月内曾在内地工作,当中接近九成(即在二○○八年有191,600、在二○○九年有170,500,以及在二○一○年有155,700名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时通常在广东省内工作,而最多人提及的广东省内的通常工作地点是深圳和东莞。

  以于二○一○年七月至九月期间进行的统计为例,上述人士大部分在内地工作时从事制造业与进出口贸易及批发业。整体而言,他们在统计前十二个月内曾往内地工作的次数中位数为48次,而他们每次逗留在内地的平均期间中位数为5天。

(二)税务局由二○○九年开始收集纳税人因在香港以外地区(包括内地)提供服务,并于当地缴纳了类似香港薪俸税税项而按《税务条例》第8(1A)(c)条提出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的个案数目。在2009-10及2010-11年度,分别有6,243宗及10,731宗该等个案,但税务局并没有就该等个案的所属行业及地区再作分类。

(三)183天的规定是用以判定纳税人在缔约另一方的纳税义务的准则。就183天的逗留计算方法,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均依循国际惯常做法,以「身处当地天数」计算。这一计算方法其实并不繁复,纳税人某天部分时间如曾身处某税务管辖区,不论时间长短,均当停留一天计算。

  以上的诠释是一项国际准则,为各地税务管辖区惯常采用,亦与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判定纳税义务准则的案例一致。

  因应业界的诉求,税务局曾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放宽183天的规定。经讨论后,双方均认为,183天的规定是一项国际准则,行之有效,且已兼顾和平衡居住地和来源地各自的税收利益,故此不宜改变。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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