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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破产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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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茂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就每张商业登记证每年征收的费用。据报,鉴於近年破欠基金持续录得盈余,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基金委员会)将会调低商业登记证征费率(征费率)。关於破欠基金的收入及储备的用途,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曾否就征费率的调整机制进行检讨;若曾进行检讨,何时进行及检讨内容为何,以及有否就征费率设定上下限;若不曾检讨,有否计划或规定何时进行检讨;及

(二)鉴於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的规定,破欠基金的储备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如获得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则可将破欠基金的款项用作基金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投资,自破欠基金成立至今,有否向财政司司长申请并获得批准将基金的款项用作其他投资;若有,何时作出投资及其回报的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会否因应社会的经济情况,检讨现时基金的款项一般只可作港元定期存款的规定,使基金的投资更加灵活,取得更理想的回报?

答覆:

主席:

  就陈茂波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4条,基金委员会的职能包括就商业登记证征费率向行政长官提出建议。

  基金委员会一直不时检讨征费率,考虑基金的财政状况及申索款项的所需支出,提出征费率上调、下调或维持不变的建议或决定。自基金成立以来,商业登记证的征费率曾上调两次及下调一次,包括:

(i)在一九九一年七月,征费率由原来的100元调高至250元,以配合上调遣散费特惠款项上限而增加的申索款项支出;

(ii)在二○○二年五月,提高征费率至600元,以应付亚洲金融风暴导致公司倒闭及裁员潮;以及

(iii)在二○○八年三月,由於基金的储备持续处於稳健的水平,调低征费率至现时的450元。

  在二○○八年四月,基金委员会制订了启动征费率检讨的机制,以加强执行就征费率提出建议的法定职能。按照这机制,当破欠基金的累积盈余连续4季比8亿元少20%或以上,或连续4季比12亿元多出20%或以上之时,基金委员会便考虑应否检讨征费率,以建议调高或调减征费率。在应用机制时,基金委员会同时会考虑影响破欠基金财政状况的各种有关因素,并按机制在适当时作出调整征费率的建议。为保持灵活性以配合经济变化及基金的需要,征费率并没有设定上下限。

(二)根据《破产欠薪保障条例》(第380章)第4条,基金委员会的职能包括管理基金。该条例第10条订明,凡属破欠基金的款项,如并非委员会即时所需者,可存入《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任何银行的定期存款帐户、通知存款帐户或储蓄帐户。在获得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下,款项亦可投资於基金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投资项目中。

  设立破欠基金的目的,是在公司倒闭而雇主无力清偿债务时,为雇员提供安全网,以特惠款项的形式垫支欠薪及其他指定的补偿,给予适时的经济援助。基金委员会一直采取审慎理财的策略,以确保破欠基金的可持续性,并有足够的流动现金应付经济逆转及突发的大型倒闭个案的需要。

  以往,基金委员曾获得财政司司长的事先批准,进行定期存款以外的投资项目,包括在一九九○年购入一个商业物业,主要用作破欠基金秘书处及处理破欠基金申请的办事处,并在1990-91年至2000-01年期间将部分物业租出,获取约6百万元租金;以及在1990-91年至2001-02年期间委托两位基金经理为破欠基金作出投资,共获取约3千9百万元净利。

  基金委员会会继续留意破欠基金的财政状况、并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及其他影响破欠基金的相关因素,在确保破欠基金的财政状况稳健下,考虑破欠基金的合适投资策略。



2012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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