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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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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二月一日)公布将於二月八日向立法会提交《2012年选举法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政府发言人说:「《条例草案》修订多条法例,以修改选举广告的规管制度;提出关於属立法会若干个功能界别或选举委员会(选委会)若干个界别分组的组成人士的团体的修订;改善各项选举的选举程序;就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点票安排作出规定;对《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作出技术性修订;以及作出相关及附带修订。」

  在建议的选举广告安排下,候选人可在发布选举广告后一个工作日内,把选举广告张贴在一个由选举事务处负责的中央网站或由他负责的选举网站内,以供公众查阅。这会取代目前要求候选人在发布选举广告前向选举主任提交声明书及文本的规定。

  此外,有关建议也简化了处理选举广告支持同意书的安排。在建议安排下,如一名候选人或一名人士没有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或授权任何人士提出要求或发出指示在选举广告中包括支持人士表达的支持,则该名候选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书面同意。

  发言人说:「这项建议旨在保障候选人或任何人士不会因第三者自愿向他表达支持,但由於难以事先取得该人士的书面同意,致令他在不经意的情况下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

  为了筹备将於二○一二年九月举行的立法会选举,以及改善各个选举的选举程序,《条例草案》包含对有关选举管理委员会规例作出的修订,以订明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的点票安排,以及改善各选举的选举程序。

  此外,《条例草案》就其他功能界别作出技术性修订,包括更新已登记或合资格登记为选民的若干团体或其会员的名单,或剔除已停止运作的组织。该等技术性修订,亦适用於其名称与对应的功能界别相同的选委会界别分组内的有关团体及组织。

  发言人说:「我们希望立法会可以尽快通过《条例草案》,好让经修订的选举安排能在九月举行的二○一二年立法会选举实施。」

  有关《条例草案》和建议的详情会上载立法会网页。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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