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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旅客自助出入境检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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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谢伟俊议员的提问的书面答覆:

问题:

  据报,有记者用从一内地购物网站购买价值百多元的指纹膜工具套装复制其指纹,并利用复制的指纹膜两度成功通过价值四亿多港元的自助出入境检查系统(「e-道」)的检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e-道的指纹防伪技术未能辨认出复制指纹的原因为何;

(二)有否调查和评估自e-道於二○○四年推出至今,有多少人利用上述方法或其他方法复制他人的指纹,并成功以此经e-道进出香港的出入境关卡;

(三)有否调查报道提及的购物网站或其他售卖渠道已售出多少套上述的复制指纹工具;

(四)有何政策和措施防止这类复制指纹工具在市面倾销及泛滥,以及改善e-道的指纹防伪效能;及

(五)有否评估,用了四亿多元公帑购置的e-道仍是否出入境检查的有效把关系统;是否有需要作全面检讨?

答覆:

主席:

  现时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各出入境管制站共设有391条e-道,每条均设有具生物辨认功能的指纹阅读器。在有关报道后,入境处已即时与系统承办商跟进。就问题的细项,现答覆如下:

(一)入境处经调查后,确定记者所报道的实只涉及一条e-道,而这曾出现技术问题的e-道,入境处已作即时维修。在系统承办商的协助下,入境处亦已全面检测所有e-道,确认系统整体上可靠。

(二)过往没有以复制他人指纹成功过关的个案。

(三)入境处注意到,有内地互联网站出售复制指纹膜工具。入境处没有这些网站的交易或售出指纹膜资料。据了解,有关网站已停止出售此类产品。

(四)及(五)e-道系统采用的为可靠的高科技技术,国际间广被认可及采纳。为加强出入境管理,入境处正就新一代资讯系统进行可行性研究,范围包括先进的容貌辨识技术。

  根据《入境条例》第42条,向入境处人员作虚假陈述,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和罚款15万元;条例适用於使用他人身分证。此外,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7A及7AA条,在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下,使用、保管伪造的或他人的身分证,或将身分证转让他人,最高刑罚为监禁10年和罚款10万元。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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