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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十题:赤柱广场翻新及扩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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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一日)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的书面答覆:

问题:

  早前有报道指,领汇管理有限公司(领汇)辖下赤柱广场(广场)的扩建工程涉嫌「未批先建」,除令政府部门关注外,亦令公众质疑在屋宇署按《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审批改建图则后,申请人便可根据获该署批准的图则进行改建,而无需先得到地政总署同意修订地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在香港房屋委员会将产业分拆出售之前及之后,广场的楼面总面积及其他分类面积(例如整体的商业楼面总面积和公用地方总面积,以及广场内部的楼面总面积、可供出租总面积及公用地方面积等)分别为何;上述扩建工程完成后,广场的商业楼面总面积、可供出租总面积及公用地方总面积与扩建前有何差别;地政总署如何计算广场扩建后的地价,而用作计算的面积为何;

(二) 过去5年,是否知悉,有否其他领汇辖下的项目或私人发展项目,在经屋宇署批准改建图则后,未获地政总署同意修订地契便展开工程,即涉及「未批先建」;若有,详情为何,是否包括香港赛马会拟在沙田兴建投注站及支援中心的工程项目;若包括该项目,详情为何(包括屋宇署何时批准其改建图则、工程於何时展开,以及在工程展开时地政总署审批其修改或延续地契申请的进度为何等);该等「未批先建」的做法是否一般或惯常或可接受的做法;

(三) 地政总署如何处理「未批先建」的项目(例如有否机制作出还原地契要求,或通常会否按已展开的工程同意更改地契);就该等违反地契条款的兴建项目有否任何惩处机制;过去5年,该等处理及惩处机制曾应用於哪些个案,以及该等个案的详情为何;及

(四) 现时屋宇署和地政总署如何作出协调,以便该两个部门可在审批工程项目申请的阶段获悉有哪些申请已分别向它们提交及其审批结果为何,并适时通知申请者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作出申请,以及在批出项目的合约完成证明书(俗称「满意纸」)前,确保项目已获得所有相关部门的同意;屋宇署及地政总署有何方法监察及防止上述「未批先建」或「先建后批」的做法?

答覆:

主席:

  《建筑物条例》旨在规管位於私人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及建造,并为此就结构及消防安全和徖生等方面订定建筑设计及建造标准。屋宇署须根据《建筑物条例》审批建筑图则和展开建筑工程的申请。若申请符合《建筑物条例》下有关的规定,屋宇署必须批准图则及发出展开建筑工程的书面同意。该些规定当中并没有须符合地契条款的条文。《建筑物条例》亦列明,屋宇署批准任何图则或同意任何建筑工程的展开,均不得当作免除任何地契条款。

  地契是政府通过地政总署以地主身分与承租人(一般称为「业权人」)就个别土地的使用而签订的契约,不同的地契在不同时间因应不同土地的情况而确立。若已获屋宇署批准的建筑图则与地契条款的规定不相符,业权人可向地政总署申请修改地契条款,或取得有关批准。地政总署以地主身分考虑有关申请,可决定批准或拒绝,或若在批准时,施加条件,如补地价(如适用)等。

  赤柱广场位於赤柱马坑恏,原属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产业而因此获豁免受《建筑物条例》所规限。二○○五年,房委会将包括赤柱广场在内的若干商业及停车场物业拆售予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领汇),拆售的部分自此受《建筑物条例》所规限,领汇作为业权人在物业内进行建筑工程前须按《建筑物条例》的规定先取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根据屋宇署的资料,有关赤柱广场的翻新及扩建工程,其建筑图则於二○一○年二月首次获得屋宇署的批准,而屋宇署亦於二○一○年九月就展开有关的建筑工程发出书面同意。

  就问题的四个部分,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据有关地契,马坑恏的商业设施(包括赤柱广场在内)的总楼面面积不得超过15 528平方米。

  在《建筑物条例》下,除楼宇整体的总楼面面积外,条例并没有规定申请人在呈交建筑图则申请时须提供有关楼宇的商业总楼面面积、公用地方总面积、内部可供出租总面积及内部公用地方总面积等资料。就赤柱广场的翻新及扩建工程而言,申请人并没有在建筑图则内提供这些资料。根据屋宇署就建筑图则及相关文件的查阅及复印事宜的作业备考及基於保密的责任,所有根据《建筑物条例》呈交予该署的建筑图则或文件,在该项工程完工之后,该署方会让公众查阅或发出其副本。由於赤柱广场经屋宇署审批的建筑工程尚未完全竣工,根据上述原则,该署在现阶段未能公开赤柱广场获按相关建筑图则批准的总楼面面积的资料。

  根据下文(四)所述的程序,港岛西及南区地政处(地政处)从屋宇署收到转介领汇就赤柱广场的翻新及扩建工程所提交审批的建筑图则,并就有关图则根据地契条款与领汇进行沟通及要求资料,包括举行会议要求领汇作出陈述等。上文提及二○一○年二月及九月屋宇署就有关建筑工程发出批准及书面同意,屋宇署在有关信件中已清楚向领汇表明屋宇署以《建筑物条例》作为审批建筑图则的依据,以及屋宇署的批准并不会豁免领汇履行地契条款的责任。

  根据地政总署的资料,最新的情况是地政处於本年一月收到领汇就地政处的查询而提交的进一步资料,正就此及之前领汇提交的资料作出研究,包括谘询法律意见,现阶段不宜公开讨论详情,以免影响日后地政处的立场及行动。

(二) 如前述,《建筑物条例》的法定审批机制独立於地契运作的行政机制。若业权人要落实已获屋宇署批准的建筑图则但该建筑图则与地契条款的规定不相符,业权人有责任向地政总署申请修改地契条款,或取得有关批准。就赤柱广场的翻新及扩建工程而言,地政处正谘询法律意见,现阶段不宜公开讨论详情,以免影响日后地政处的立场及行动。

  至於提问有关香港赛马会拟在沙田兴建投注站及支援中心的工程项目,相信是指位於沙田马场的一座九层高的新大楼。有关建筑图则已於去年七月获屋宇署批准。沙田地政处於去年十二月通知马会对大楼的建筑图则(即屋宇署已批准的建筑图则)不持异议。在此之前,马会告知沙田地政处有关大楼的工程并未展开。事实上,根据屋宇署,有关建筑工程至今仍未展开。

  地契是政府通过地政总署以地主身分与业权人就个别土地的使用而签订的契约,业权人有责任履行契约所订定的条款。假如业权人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下开展工程,业权人必须承担违反地契条款带来的风险。由於地契条款各有不同及视乎个别事件的实际情况(包括违反地契条款所涉程度),地政总署在确定有违反地契条款时,以地主身分采取适当的执行契约条款行动。地政总署并无「未批先建」个案的统计资料。

(三) 如前述,若已获屋宇署批准的建筑图则与地契条款的规定不相符,业权人可向地政总署申请修改地契条款,或取得有关批准。地政总署会以地主身分考虑有关申请,可决定批准或拒绝,或若在批准时,施加条件,如补地价(如适用)等。由於不同的地契在不同时间因应不同土地的情况而确立,地契条款不尽相同,不能一概而论。如要举一个地政总署如何处理「未批先建」的项目,或可参考本人於去年十一月十六日,就谢伟俊议员提出有关浅水湾购物中心个案的立法会书面质询所作出的回覆。

(四) 当局再次重申《建筑物条例》的法定审批机制独立於地契运作的行政机制,屋宇署须根据《建筑物条例》审批建筑图则和展开建筑工程的申请。若申请符合《建筑物条例》下有关的规定,屋宇署必须批准图则及发出展开建筑工程的书面同意。根据屋宇署现行中央处理建筑图则的申请审批制度,屋宇署在收到认可人士呈交建筑图则的审批申请时,会把图则转介予相关政府部门(包括地政总署)审阅,以就其与《建筑物条例》有关的管辖范畴提供意见。上述安排适用於所有私人建筑物(包括领汇所拥有的建筑物)的拟建建筑工程。此外,屋宇署亦会将通知认可人士有关图则审批结果的信件的副本发给所有有关政府部门,以便认可人士直接向有关部门跟进。屋宇署职员会在审批图则期间进行实地视察,以监察是否有建筑工程在相关建筑图则尚未获得批准前经已开展的情况出现。

  另一方面,不同的地契於不同时间确立,地政总署是以地主身分按相关地契的条款而考虑有关的建筑图则,及作出跟进行动(如适用)。举一个例子,有些地契条款中的楼面面积上限可能会低於屋宇署根据《建筑物条例》审批建筑图则时所准许的上限,如业权人希望可达至屋宇署准许的上限,须先得到地政总署就地契条款作出修改或批准。在批出有关修改或批准时,地政总署可加入适当的条款,包括补地价(如适用)等。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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