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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工伤补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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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健波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条例》),现时所有雇主都必须为雇员购买劳工保险(劳保),而劳工处於二○一○年就1 294宗未有为雇员投购劳保的个案向有关雇主作出检控,检控数字为近六年新高。此外,据报近年法庭对违反《条例》人士的判刑亦越来越重,在过去数年,有两名雇主因违例分别被判监禁七天和十四天,也有数名雇主被判缓刑监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有报道指,有多个高危工种的劳保索偿风险原已较其他行业高,加上部分雇主抱不会全部雇员同时发生意外的心态只为小部分雇员投保,令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远低於有关雇主按相关风险而应缴付的保费,意外发生后亦要面对巨额索偿;由於保费是按行业整体的情况调整,导致这些工种的整体保费水平近期大幅飙升,对合规雇主和最终承担服务或成品价格的市民并不公平,当局会否就此劝谕雇主投保时据实填报薪金资料及研究规定核数师在报告列明公司的薪金支出与投保时申报的薪金是否相符;

(二)鉴於有报道指,近年透过索偿代理及包揽诉讼诈骗保险赔偿的活动越趋猖獗,令保险业经营劳保业务时损失惨重,以及有关行业投保出现困难;而统计显示保险业收到的工伤索偿个案中,涉及长达半年以上的病假证明书於二○○六年只有1 400多宗,到二○一○年已升至超过2 200宗,五年升幅高达6成,当局有否就公立医院近年发放长期病假证明书数字不断上升的趋势研究其原因及解决方法;及

(三)鉴於有报道指,有雇主强迫雇员转为自雇人士(「假自雇」)或升格成为董事(「假董事」)以逃避购买劳保,虽然薪酬及待遇与其原来受聘为雇员的身份无异,但由於双方再没有雇佣关系,一旦雇员因工受伤,或因伤未能工作,便不会得到任何劳工应有的保障及赔偿,更加不会获得雇主的强积金供款,当局去年共接获多少宗涉及「假自雇」及「假董事」的投诉,有多少宗个案的涉案人士被检控?

答覆:

主席:

  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雇员补偿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所有雇主必须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如雇主违反规定,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劳工处的劳工督察巡查各行各业的工作场所及进行针对性的执法行动,查察雇主有否遵守《条例》的规定。

  除积极巡查和严厉执法外,劳工处一直透过大众媒体和推广活动,提醒雇主必须依法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并要求雇主在投购工伤补偿保险时应确保保单的保障范围包括所有雇员,及向保险承保人就雇员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职责提供详尽的声明。

  劳工处亦已设立投诉热线,让雇员举报涉嫌违反投购工伤补偿保险规定的雇主。劳工处在收到投诉时,会从速作出调查。

(二)医院管理局(下称「医管局」)是提供公营医院服务的法定机构。作为公营机构,医管局一直为病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服务及治疗。医管局的医生基於每名病人个别的临床情况,根据其专业判断作医疗评估及签发病假证明。

(三)雇主不能凭借把雇员列作自雇人士而逃避其在《条例》下所应履行的责任。即使雇主透过与雇员订立承判商合约,企图把雇员的身分改为「自雇人士」,如双方在本质上仍然是雇佣关系,则雇主仍须支付雇员因工受伤或死亡的补偿,及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等法定责任。如雇主没有按照《条例》的规定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一旦其雇员因工受伤或死亡,雇主仍须要自行承担补偿责任。

  在二○一一年,劳工处雇员补偿科共接获35宗涉及自雇人士身份纠纷的个案,并没有收到涉及「假董事」的投诉。在这些个案当中,劳工处已就五宗涉嫌违反《条例》的规定没有投购工伤补偿保险的雇主提出检控,当中三宗个案成功检控雇主,一宗个案被撤销,余下一宗个案的聆讯尚在进行中。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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