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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就现时纳税人可从应课薪俸税的入息或个人入息课税的入息总额中扣除其所缴付的居所贷款利息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上述扣税安排于1998-1999课税年度实施至今,每年度受惠于此安排的纳税人数目和他们就其居所贷款利息开支获扣除的款额分别为何;每年度政府因此而少收的税款为何;当局过去有否就此安排进行任何检讨(包括其对纾缓中产人士经济压力的成效,以及对本港楼市和政府收入的影响等);及
(二)鉴于社会上有建议要求政府再延长居所贷款利息的扣除期、提高扣除限额和增设租楼扣税额等,当局有否就这些建议进行任何研究(包括执行建议的难度,以及对中产和政府财政的正面及负面影响等);若有,结果为何;当局会否考虑接纳该等建议并在2012-2013年度的财政预算案提出相应措施;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为减轻课税家庭在楼宇按揭支出方面的负担,政府于1998-99课税年度引入为期五年的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安排,每年上限为100,000元。税务局的电脑系统自2001-02课税年度开始收集有关居所贷款利息扣除的数据。以下是2001-02至2009-10课税年度在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下获扣减居所贷款利息的人数及款额:
课税年度(注) 获扣减居所贷款 居所贷款利息
利息的人数 扣除总额
(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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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2 350 000 13,800
2002-03 340 000 10,300
2003-04 360 000 9,000
2004-05 350 000 8,100
2005-06 380 000 11,500
2006-07 370 000 12,800
2007-08 330 000 10,600
2008-09 270 000 6,000
2009-10 240 000 4,900
注:由于2010-11课税年度的评税工作仍在进行中,因此未能提供该课税年度的统计数据。
由于税务局并无搜集个别扣减项目引致少收的税款的分项数据,因而未能提供因居所贷款利息扣除而令政府收入减少的统计数字。
自1998-99课税年度引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安排后,政府一直有就安排进行检讨。在考虑到民的供楼压力和政府的财政状况等因素后,当局过去曾对有关安排作出以下调整:
(1)将2001-02和2002-03课税年度的每年扣除上限由100,000元提高至150,000元,为期两年;
(2)于2003-04课税年度起,将扣除年期由五年延长至七年;及
(3)其后于2005-06课税年度起,将扣除年期再延长三年至目前的十年,而最高扣减额维持每年100,000元。
(二)在财政预算案谘询期间,市民曾提出各种有关税务措施的建议,希望政府能体恤他们生活的担子。我们充分理解他们的诉求,亦已对有关建议作出审慎考虑。至于考虑后的结果,财政司司长会于二月一日发表2012-13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时作出公布。
完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