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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二题:选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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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甘乃威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据悉,有曾在内地党政机构工作的人士,成功连任或当选为第四届区议会议员,并有市民怀疑他们是中国共产党(共产党)党员。自香港回归后,内地公职人员如以公职身份受委派往香港工作,须持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通行证)。二○○二年立法会通过《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草案》,规定这些内地公职人员以公职身份在港工作期间,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评估这些曾在内地党政机构工作并被怀疑是共产党党员的人士进入议会,是否已成为香港的第二支管治队伍,并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以及破坏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则;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二)基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原则,会否考虑规定任何属共产党党员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参加各级议会和行政长官选举时,须向选民披露其政党联系,包括是否中国共产党党员;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自香港回归后至去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每年持有通行证在香港逗留的内地公职人员数目,以及持有该等证件的内地公职人员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解放军驻港部队人员的数目分别为何,并以表列出该等资料;有否评估并与中央商讨,当该等人员返回内地后再以其他途径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时,会否削弱市民对「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信心;若有评估,详情为何;若没有评估,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甘乃威议员提出的三部分问题,现答覆如下:

(一)自特区成立以来,中央政府一直严格按照「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规定,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就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而言,《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7条及《区议会条例》(第547章)第20(1)条清楚列出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包括候选人必须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等规定。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都是严谨地按照法律举行,所有候选人必须符合这些法定规定。

(二)现时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的候选人可选择在提名表格及选举事务处印制的候选人简介中填写政治联系。此外,根据《选票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立法会及区议会)规例》(第541M章),候选人可请求选举管理委员会在选票上印上关于候选人的详情,包括订明政治性团体或订明非政治性团体的登记标志及名称(或简写)或订明人士的登记标志及/或「独立候选人」字样或「无党派候选人」字样。

  有关法例并无规定候选人必须在候选人简介或选票中公开其政治联系。

  至于行政长官选举方面,目前法例并无规定候选人必须披露其政治联系。然而,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第31条,在行政长官选举中胜出的候选人须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

  我们认为目前的做法是适当的,本届政府并无计划作出修改。我们会继续致力确保所有公共选举会按照有关法例,在公平、公开和诚实的情况下举行。

(三)过去三年(即二○○九至二○一一年),每年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首次入境的数字分别为8,579、7,259及7,432。有关数字不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人员。入境事务处(入境处)没有备存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入境,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或经内地当局批准而在港开设的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的分类统计数字。

  入境处按照《入境条例》(第115章)的规定处理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的申请。根据该条例第2(4)(a)(ix)条,以订明的中央人民政府旅行证件(即由中央人民政府发出、其封面上的名称为「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注有述明「持证人系国家公职人员,受委派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签注的旅行证件)持有人身分留在香港,不得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因此,上述人士不能符合该条例附表1第2(b)段中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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