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永达议员的提问和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的书面答覆:
问题:
自传媒於2009年12月揭发「天汇」发展项目物业交易有不寻常行为后,政府於2010年3月开始去信该物业的发展商作出查询,并於同年7月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往来书信,以及表示会跟进调查事件。警方亦随即正式介入调查「天汇」部分一手销售单位的买卖协议遭到取消的事件,并到发展商的总部及相关律师楼检走一批怀疑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至今「天汇」有多少个及哪些单位已成功出售,已出售单位的售价分别为何,有多少个及哪些单位的买卖合约曾取消,当中有多少个单位只收取5%的订金;分别有多少个单位有及没有追收差价,以及追收的差价为何;
(二)至今当局与「天汇」的发展商共有多少次书信往来,有多少封往来书信未交予立法会,以及将如何安排交予立法会;地政总署及警方就事件进行跟进及调查的进展及结果为何;有否会见任何人;若有,包括哪些人士;有否查证是否有人串谋制造虚假的物业买卖交易;
(三)警方从发展商取走文件至今,作出了什么跟进调查,以及由哪个政府部门和根据什么法例进行调查;
(四)当局预计何时会完成调查,以及会否考虑公布中期调查结果;及
(五)当局有否就事件汲取任何教训,在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的建议法例中加入条款,以避免任何漏洞,让发展商可与买家合作制造市场成交的假象;若有,会加入什么条款?
答覆 :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提升一手私人住宅物业销售的透明度,以及致力保障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确保他们在购买一手私人住宅物业时,能够掌握准确及全面的物业资料。政府绝不容忍虚假交易,以及就物业销售发放误导或不全面的资讯。
自有报道指「天汇」个别单位以极高价售出后,政府与公众同样关注「天汇」其中24个单位的交易事宜(下称24个首批单位或交易)。就此,地政总署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今已多次发信给「天汇」发展商查询有关交易。「天汇」发展商於2010年6月15日公布该24个首批单位中,最终只有4个完成交易。政府相关部门(包括警方)现正调查该个案。
政府当局就问题的五个部分回覆如下:
(一)「天汇」上述24个首批单位至今的交易情况,根据土地注册处的记录,截至2012年1月6日,在「天汇」上述24个首批单位中,有4个完成交易(即已完成转让契约),其余20个单位取消了交易。
土地注册处的记录显示,就上述24个首批单位中已完成交易的4个单位(即30A、30B、31A及31B单位)而言,成交金额分别约为1.24亿元、1.34亿元、1.26亿元及1.34亿元。
土地注册处的记录显示,在上述24 个首批单位中取消了交易的20个单位分别为8A、8B、9A、9B、10A、10B、11A、11B、12A、12B、28A、28B、29A、29B、32A、32B、33A、33B、45A(亦称68A)以及45B(亦称68B)。
根据「天汇」发展商回覆地政总署的书信,就上述20个取消了交易的单位而言,该发展商没收了该等单位成交价的5%金额。该发展商没有就20个取消了交易的「天汇」单位追收差价。
此外,土地注册处的记录显示,截至2012年1月6日,除上述24个首批单位以外,还有另外3个「天汇」单位完成交易,及另外3个「天汇」单位取消了交易(即已注册取消买卖协议)。就不属於上述24个首批单位的另外3个已完成交易的「天汇」单位(即21B单位、41复式单位B(亦称﹝61B﹞及43复式单位A﹝亦称66A﹞)而言,成交金额分别约为9,450万元、3.38亿元及3.61亿元。
土地注册处的记录亦显示,就不属於24个首批单位的另外3宗取消了的交易而言,涉及16B,26B及36B单位。发展商没收了该等单位成交价的10%金额及保留追收差价的权利。
(二)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自2010年3月18日起至今就「天汇」上述24宗首批交易共有31次往来书信,当中13次是地政总署向「天汇」发展商发信,要求提供有关「天汇」上述24宗首批交易的资料;其余18次是「天汇」发展商给地政总署的回信。
就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7月5日期间的20封往来书信,在「天汇」发展商於2010年7月5日主动把回覆地政总署的信件送交立法会后,政府亦於同日随即把截至当时由地政总署发给「天汇」发展商的所有信件,一次过全数送交立法会。之后,当局再於2010年7月12日把一整套共20封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7月5日期间有关的往来书信的复本,按日期顺序,送交立法会。
其后,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自2010年8月24日至今共有11封往来书信,当中4封是地政总署去信「天汇」发展商,其余7封是「天汇」发展商给地政总署的回信。地政总署的4封信件主要是就上述24宗首批交易作出进一步的查询。
正如政府当局於2010年7月把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的往来书信送交立法会时强调,以及於2011年1月26日的立法会会议上重申,在一般情况下,政府不会公开由执法机关调查中的个案的资料,以免对进行中的调查构成负面影响,有碍调查的公正性,以及影响政府日后在完成调查后有可能采取的行动。不过,「天汇」发展商於2010年7月5日主动公开其信件的决定,改变了上述情况,令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考虑不再存在,即公开在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7月5日期间的有关信件对「天汇」发展商造成不公的可能。所以,政府当局当时在「天汇」发展商向立法会公开有关书信后,亦随即向立法会公开有关书信。
就地政总署与「天汇」发展商自2010年8月24日起至今的11封往来书信,政府当局理解「天汇」发展商没有主动公开有关书信,所以政府亦按上述惯常原则没有公开有关书信。政府亦曾向「天汇」发展商了解其立场,「天汇」发展商表示,鉴於警方正在调查有关个案,认为在这情况下并不适宜公开该11封往来书信。
(三)及(四)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对有关个案正进行深入 的调查,并且从不同角度考虑这些事件有没有涉及任何刑事成份。政府现阶段不适宜评论有关调查的具体情况。
(五)为提高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运输及房屋局在2010年10月成立了督导委员会,研究与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销售相关的事宜。督导委员会在一年内完成了工作,并就立法规管一手住宅物业的销售提出详细建议。运输及房屋局在考虑过督导委员会的建议后,在2011年11月以建议法例的形式发表了谘询文件,谘询公众对建议法例的意见。公众谘询期将於2012年1月28日完结。
建议法例包括多项增加一手住宅物业销售安排及交易资料的透明度的措施,当中包括:
(1)卖方须於开售前最少三个历日公布价单及须根据价单所列价钱出售单位。首份价单及其后发出的价单须符合订定的单位数目下限。如卖方欲更改单位的售价,他必须修订有关价单及於公布修订价单后三个历日才可出售该些单位;
(2)卖方须於开售前最少三个历日,向公众发布销售安排的若干主要资料,例如开售日期和时间、售楼地点,以及决定买家优先次序的方法;
(3)卖方须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24小时内,以指明的标准格式披露成交资料。卖方亦必须在签订买卖合约后一个工作天内,把买卖合约的资料载入纪录内。假如买方未能於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后三个工作天内签妥买卖合约,卖方须於第四个工作天在记录册上载明这项资料;及
(4)卖方须披露成交是否涉及发展商的董事、董事的直系亲属或发展商的高级职员。
建议法例清楚订明违反各项规定的罚则,包括作出失实陈述和传布具误导性或虚假的资料。视乎罪行的性质,违例者最高罚款500万元和监禁七年。
运输及房屋局会在2012年第一季提交条例草案予立法会,并致力在2012年完成立法工作。
完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