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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九题:禁止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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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刘江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在食物及徖生局局长缺席期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不少人士喜欢饲养狗只,并欲带同狗只进出食肆;然而,食肆内不喜欢宠物的其他顾客或会担心狗只会骚扰他们,甚至影响徖生。本港现行法例对宠物的活动范围有所限制,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市民不得将狗只带进食物业处所内,否则即属违法。本人得悉,海外一些地方对狗只进入食肆的规限较宽松,除了容许狗只进出食肆外,也有设有宠物餐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在过去三年,每年接获多少宗有关市民携狗进入食肆的投诉;涉案人士被检控的个案有多少;被定罪人士的一般判罚为何;

(二)当局禁止狗只进入食肆范围,对其他种类的宠物是否也施加同样的限制;若否,原因为何,以及当局会否检讨有关法例;及

(三)本港现时有没有法例规管宠物餐厅;有否规定纯粹为宠物提供食物的食店需要领取食肆牌照;若没有规管,当局会否研究提倡发展宠物餐厅,并在有需要时考虑立法监管这类食肆?

答覆:

主席:

  《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规例)第10B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狗只带进任何食物业处所内,并订明任何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许狗只在任何食物业处所内出现,除非该等狗只是导盲犬,或执行法定工作的狗只(如警犬)。违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

(一)在过去三年,即二○○九年、二○一○年及二○一一年,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分别接获81宗、68宗及91宗有关市民携狗只进入食肆的投诉。食环署会处理每宗接获的投诉,按情况向有关市民及食物业处所作出劝谕、警告或检控。二○○九年曾有一食肆因明知而容受或准许狗只在食肆内出现,被食环署检控,有关违规人士被法庭定罪及罚款500元。

(二)除规例第10B条的规定外,规例第5(3)(b)条亦订明,从事食物业的人不得明知而容受或准许食物室(即配制食物或用作清洁设备的房间)内有活禽鸟或动物存在。违规人士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三个月。由於动物的毛、身体及排泄物可能有病原体和寄生虫,因此,动物或会成为污染食物和设备的源头,有关法例旨在保障食物安全及市民健康。据我们了解,澳洲、加拿大、新加坡等地亦明文禁止任何动物进入食物业处所范围。

  人畜共处会增加传染疾病的风险,而狗只经饲养后,习惯与人类有较亲密的接触。容许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对共处一室进食的顾客,特别是体质较弱或易受感染的人士(如长者、小童、孕妇或长期病患者),会构成较大的健康风险。规例有需要订明严格的规定,禁止狗只进入食物业处所。现时,当局未有打算检讨有关法例,但我们会继续注意有关情况。

(三)受《公众徖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规管的食物业处所是提供食物予市民进食的处所。该条例没有规管纯粹为宠物提供食物的店铺。由於香港食肆一般面积狭窄,而动物的行为难以时刻完全受控,容许不同宠物聚集於同一个地方进食,有机会导致意外发生,故当局未有打算提倡发展或立法监管宠物餐厅。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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