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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燃放爆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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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余若薇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B章),任何人未经主管当局批发许可证,不得燃放爆竹烟花。不少市民反映,香港农历新年的节日气氛因此大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主管当局共接获多少宗有关燃放爆竹的申请;

(二)过去三年,主管当局共批准了多少宗有关燃放爆竹的申请;

(三)有否计划於每年农历正月期间,邀请弱势社群儿童於政府总部及香港礼宾府燃放爆竹,一同庆祝春节;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四)有否参考澳门的做法,研究准许市民在安全而有秩序的情况下,於指定地点(例如个别海滨地带、特定离岛或主题公园)燃放爆竹;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提问的四个部分,现回覆如下:

(一)根据《危险品(一般)规例》(第295B章)规定,民政事务局局长及海事处处长分别为负责审批於陆上及海上燃放爆竹烟花许可证的「主管当局」。就燃放爆竹的申请而言,在过去三年,只有民政事务局曾接到一份有关在农历新年期间设立指定爆竹燃放区的建议,而海事处并无接获在海上燃放爆竹的申请。

(二)上文第一部分提及的建议并未被接纳;主管当局过去三年亦并无批准有关燃放爆竹的申请。

(三)及(四)虽然有意见认为燃放爆竹有助增加节日气氛,不过,由於爆竹内含有炸药,如处理不当,可能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以香港的具体环境,现时不宜放宽燃放爆竹的管制,包括局部放宽管制。我们并没有作出如问题第三部分所述的计划或考虑仿效问题第四部分所述澳门的做法。



2012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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