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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七题: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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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陈伟业议员的提问和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过去多年,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希望政府批准该些病况处於末期的病人安乐死(根据香港医务委员会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安乐死指「直接并有意地使一个人死去,作为提供的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过去三年医院管理局每年接获市民要求进行安乐死的个案数目为何;

(二)过去三年,当局有否就安乐死合法化及具体施行准则进行研究;若有,研究结果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据了解,现时部分美国州份及欧洲国家,容许末期病患者在清醒的情况下向医生要求施行安乐死,经多名医生评估确定后,医生会处方致命药物让病人自行服食,政府会否参考该等国家的政策,就本港应否准许安乐死谘询公众,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香港法律,安乐死涉及第三者作出蓄意谋杀、误杀、或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他人自杀或进行自杀企图,属非法行为并可能涉及《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下的刑事罪行。而根据香港医务委员会发布的《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专业守则》),安乐死是指「直接并有意地使一个人死去,作为提供的医疗护理的一部分」。安乐死在香港既不合法,亦不符合医学道德。因此,即使有人要求执行安乐死,医护人员亦不能及不应按其要求行事,而任何人涉及安乐死都会涉嫌干犯上述罪行。

  终止维持末期病人生命的治疗与安乐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专业守则》订明,停止给垂死病人提供依靠机械的维持生命程序或撤去有关程序并非安乐死。当医生确定给末期病人进行治疗已属无效之后,再考虑到病人的根本利益、病人及病人家属的意愿,停止或撤去维持生命的治疗,在香港法律上属於可接受及适当的做法。医生必须尊重末期病人的权利,但如果无法确定病人的意向,则须征询亲属的意见。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根据《专业守则》发出《对维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疗的指引》,以协助医管局的前线医生、护士以及其他照顾末期病人的医护人员就维持末期病人生命治疗作出决定。

  现就议员的问题分项回覆如下:

(一)医管局偶尔会接获个别人士询问关於安乐死的事宜,当局未有统计这方面的数字。

(二)及(三)据当局了解,现时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不容许安乐死。极少数国家(例如荷兰和比利时)容许安乐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美国少数州份(例如俄勒冈州)容许医生在法律规范下协助末期病人自杀,但安乐死则仍属非法。

  安乐死是一个非常复杂而具争议性的议题,牵涉对医学、社会、道德、伦理及法律等不同层面的影响。任何关乎生命的课题都必须慎重处理。在《专业守则》中,香港医务委员会明确指出安乐死是「违法及不道德的做法」。过去社会各界,包括立法会、专业团体、社会组织及报章评论等,对安乐死这个议题曾有过多次讨论,而现行法律及《专业守则》经已反映了社会的看法。

  很多时候,病人萌生死念是希望寻求协助,以纾缓身心和其他方面的痛楚。医护人员的责任是为病人提供适切的治疗,即使是末期病人亦应获得适当照顾,使他们身心痛楚得到纾缓。现时社会上并无强烈诉求要改变现行法律及《专业守则》对安乐死的立场,因此当局并无打算就安乐死合法化问题进行研究或谘询。我们会继续留意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2012年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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