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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拖欠工资被判缓刑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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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服务业的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九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三个月,缓刑十二个月,并被命令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有关裁决向雇主发出强烈信息,他们有责任根据《雇佣条例》发放工资。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逾九十六万元。

  劳工处发言人表示,劳工处不会容忍蓄意欠薪行为,并会竭尽所能将违例雇主绳之於法。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的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2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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