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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九日)在二○一二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司法机构各位成员、各位嘉宾:
去年十月我在巴黎出席在历史悠久、雄伟庄严的司法部大楼举行的庆祝《海牙取消认证公约》50周年的会议,并在会上发言。虽然这项公约仍未适用於内地,香港一向采用公约的原则,并使用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超过40年。我藉那机会,呼吁与会者支持香港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办事处合作,在香港成立地区办事处。秘书长事后来信表示,许多与会者对香港所树立的榜样和所蕴藏的潜力,印象深刻。
这令我反思,从法律、历史、国际及策略层面来看,今日香港在全球如何定位;亦令我深思,当香港特区迈向回归祖国15周年,我们如何绘制更远大的蓝图。很明显,正如所有国际评级机构所确认,持续奉行法治,可确保香港在新宪制秩序下作为中国唯一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竞争力,并可善用香港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及全球最自由、最具竞争力经济体系的优势,加强本港市民和国际投资者的信心。
普通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新宪制秩序下施行普通法,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及其他人诉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终院民事上诉案件2010年第5-7号)一案受到考验。去年,终审法院多数裁定,根据普通法,不存在由香港特区法院对外国适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采纳的原则立场不同的国家豁免法律原则。
这也是终审法院首次启动《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订下的机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相关条文。藉此,终审法院确认其宪法责任,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提请释法。
这宗具重大意义案件涉及一些不容易处理的事项,终审法院的判决也并非一致。不过,这却显示本港最高级别的法院时刻充分准备履行职责,以及在没有先例的宪法制度下,切实应用普通法。这些如刚果(金)案的重要判决,在使我们的法制更加充实的同时,亦深化宪法的法理学发展,使其更趋成熟。
在该案判决后,有人对香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情况提出疑问。有些看法,例如认为内地国营企业可以凭借这判决在香港享有绝对豁免权,是基於错误的理解,因为内地国营企业并非外国国家机构。事实上,涉及外地主权国家的香港仲裁个案很少;同时,英、美等司法管辖区已提出或通过遏止有关购买和强制执行发展中国家国债活动的立法。无论如何,有关法律疑问既已厘清,有利各方更好地安排相关的事务。
另一方面,从积极的意义来看,二○一一年肯定是国际仲裁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六月一日,除了革新思维的新《仲裁条例》开始实施外,政府亦宣布大幅增加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办公地方,以加强该中心进行聆讯的能力。该中心现位於交易广场第二期的办事处会扩充至整个楼层,楼面面积超过1 200平方米,比原有面积增加一倍。香港特区政府坚决支持国际仲裁,并以行动证明这份决心。
目前在深圳前海积极推展的计划,进一步提升国际仲裁业务的发展潜力。去年八月,李克强副总理表示支持本港仲裁团体在前海提供服务,我随后率领由法律及仲裁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代表团前往深圳,与深圳当局磋商。此行促使本港与深圳市政府於十一月签订《深港法律合作安排》,藉此协调早日落实各项先行先试新措施,有助促进前海的长远发展,并使本港的法律界和仲裁界受益。前海计划包括引用香港法律解决商业纠纷,我们对此寄予厚望。我在此呼吁法律同业,在为这项可能是史无前例的创举作准备时,既要积极进取,又要放眼於大局和长远发展。
调解是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的另一重头,这方面的推动工作一直持续进行。去年十一月,我们向立法会提交《调解条例草案》,目的是就在香港进行调解订立法定框架,以规管保密和证据的可接纳性等重要事宜。《实务指示31》於二○一○年实施以来,社会人士已更广泛使用调解服务。因此,我们相信现时有迫切需要订立这个法定框架。
评审调解员资格无疑至关重要。不过,各持分者仍未能就建立一套法定制度达成共识。调解专责小组现正积极与多个调解服务提供者合作,制订由业界主导的非法定本地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的架构。我们希望这个组织可发挥先驱作用,最终能够成立更广泛认受的法定组织。我呼吁各持分者以广大公众利益为前提,支持成立这个评审组织,为香港调解服务的健康发展奠定稳固基础。
携手致力维护公众利益的精神,也可见於刑事司法公义方面。去年二月,律政司刑事检控科与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合办培训计划,为少於五年经验的年青律师举办为期一天的研讨会,提供刑事检控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技巧。参加研讨会的律师随后获聘两星期,以外判形式担任裁判法院的检控工作,从而提升和巩固他们的检控技巧。这个计划大受欢迎,将会每年举办两次。
为法律执业者提供培训的意义,不止於为律政司提供优质检控服务。长远而言,可强化从事刑法的专业,从而巩固本港的刑事司法体系,这是执行司法工作至为重要的部分。
体现我们与法律专业团体积极合作的精神,当然不止於此。在立法方面,我们仍就《2010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草案》与香港律师会协力工作,积极商讨,让律师能够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执业。在律师法团法例方面,我们亦打算待香港律师会拟备相关规则后,开始实施该法例。至於赋予律师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方面的进展,感谢评核委员会努力不懈的工作,我们可望在本立法年度内把《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规则》提交立法会审议。
此外,我们亦与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保持积极联系,以处理共同关注的事宜,例如有陪审团的审讯,以及对刑事事宜传闻证据的改革。
传闻证据规则的改革,是以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的报告书为依据。去年,我曾谈及在合理时间内落实法改会报告书的建议,至为重要。我很高兴向大家汇报,当局在去年十月发出指引,要求负责的决策局或部门在特定时间内就法改会所发表属其职责范围的报告书,提交公开回应。简单来说,除非法改会主席另有同意,否则决策局或部门应至少在报告书发表后六个月内提交初步回覆,清楚列出完成详尽回应的时间表,以及已采取的跟进行动,然后在报告书发表后十二个月内提交详尽的公开回应。
此外,我们去年积极跟进多份法改会报告书。举例而言,当局提交了《2011年未成年人监护(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法改会的建议,该条条例草案於去年六月进行首读,而二读辩论将於本周恢复。当局并在去年十二月一日开始采用按照法改会建议设立的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其后,根据法改会建议制定的《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此外,同样在去年十二月,有关当局就法改会以缠扰行为和共同父母责任为题的报告书,展开谘询工作。
关於法律改革和新法例方面,我想补充一点,就是律政司法律草拟科会在本月就该科律师草拟法例时所采用的文体及守则,发布指引。该指引以印刷本的形式出版,亦可於律政司网站下载。我深信,所有香港法例使用者都会认为,对於了解设计和草拟法例所需考虑的因素,这份资料详尽和实用的指引极具参考价值。
回顾二○一一年,多宗法庭判决备受公众广泛关注,司法决定当然不能免受批评,法律期刊内其实不乏对个别判决严厉的批评。涉及重要公众利益的判决,自然引起媒体及公众正面或负面评论。
然而,司法决定(在这方面我也包括检控决定和不同法律执业者提供的法律意见)必须独立和不偏不倚,绝不能受公众意见或权宜方便所支配。我们当然深信本港法官履行职务时,必定恪守司法誓言,不过大家在行使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时,若能小心维持一个环境,让法官可严格按照证据和法律判案,即使判决可能对社会整体带来严重后果,仍免受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外来考虑以及不当影响或压力,将会襄助巩固本港的司法独立。当然,要作出正确决定和提供恰当的法律意见,使用有关法律的社会中所存在的客观情况、价值观和期望,亦需要加以考虑。
具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多不胜数,透过辩论和解决这些问题,有望能促成更广博的知识和更深入的理解。律师之间各持己见,实属寻常,法官也不例外,正因如此,原审判决有时会在上诉时被推翻,审理上诉的法官有时亦会意见分歧。尽管如此,最要紧的是,即使我们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的见解,但大家都恪守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不论情况如何发生或转变,法律就是法律」,这亦是充溢於法律年度开启典礼的精神。
世界不断前进,社会不断进步,不少为人熟悉的概念、法律规范或「常规」,今天都受到挑战。如何在这个急速全球化和与内地经济融合的环境下,确保法律亦与时并进,为香港社会提供公义、公平、保障、平衡、服务及鼓励,但同时无损《基本法》的要旨或本港普通法制度的核心价值,是我们所有人要面对的共同挑战-这不单是指负责执行司法工作的人员,而是社会上所有人的共同挑战。
首席法官,我在此谨祝阁下和司法机构其他人员新年进步,身体健康。
完
2012年1月9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0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