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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事务处提醒市民经营「太空舱」旅馆或床位寓所须申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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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近日报道有人拟引入「太空舱」进军本地宿舍及旅馆市场,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牌照事务处(牌照处)提醒所有有关经营者,必须遵守香港法例第349章《旅馆业条例》及第447章《床位寓所条例》的规定。

  牌照处总主任余德祥表示,该处早前曾接获相关查询,但根据当时查询者所提供的资料,并未能证明出示的「太空舱」图样可符合相关条例的规定。牌照处至今并未收到任何使用「太空舱」的旅馆或床位寓所的牌照申请。

  他说:「《旅馆业条例》及《床位寓所条例》的目的是确保旅馆及床位寓所在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方面符合规管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及大厦其他住客和访客的安全。」

  「根据现时一般发牌条件,要考虑多项重要因素,包括住宿用途的房间不可少於二点五米高及须有足够的天然照明与通风,其设计亦须符合有关耐火间隔及逃生途径等要求。至於消防安全方面,有关处所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以及因应其设计和使用物料而提供适当的消防装置及设备。此外,就结构安全方面,有关处所须能承托施加其上的荷载及外加荷载,而任何加建的支撑钢架结构安全等亦需加以考虑。」

  根据《旅馆业条例》,「旅馆」是指任何处所,其占用人、东主、或租客在他提供的住宿范围内,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人士提供收费的住宿地方,而租出期少於连续28天。另外,根据《床位寓所条例》,「床位寓所」是指任何居住单位内有12个或以上根据租用协议出租的单人床位。干犯以上条例属刑事罪行,任何人违规经营无牌旅馆,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元及监禁2年,并可就该罪行持续期间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0元。至於违规经营无牌床位寓所,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2年,并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日,另处罚款20,000元。



2012年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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