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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 Fung No.2」被拒离开香港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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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船「Kai Fung No.2」今日(一月三日)被拒离开香港水域,原因是海事处有理由相信该船并非用作捕鱼及有关用途。

  海事处处长是根据《商船(本地船只)条例》第64(1)(a) 条发出指示,拒绝允许「Kai Fung No.2」离开香港水域,目的是执行《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规例)的规定。按规例第5(3)条的规定,「Kai Fung No.2」作为第III类别船只,须纯粹用作捕鱼及有关用途。

  在保障船只及船上人员之安全的前提下,海事处处长依法发出指示拒绝允许该船离开香港水域。

  海事处发言人表示,海事处处长曾於二○○九年五月一日因应类似情况和考虑向「Kai Fung No.2」发出类似指示。该船的船东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其后获判败诉,船东未有提出上诉。



2012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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