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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主及工人因违反安全法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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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一名受雇於该公司的工人因违反《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三日)在粉岭裁判法院分别被判罚款二万元及一万元。

  案情涉及一宗去年五月十六日在元朗一个货柜场内发生的致命意外。两名工人被一个正在拆除中的象式起重车轮胎击中死亡。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A(2)(a)条的规定,东主须为雇员设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是安全和不会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统。东主如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十万元。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6B(1)(a)条的规定,工业经营的每名受雇的人,於工作时均有责任为会因他工作时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影响的其他人的健康及安全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则属违法,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二万五千元。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10(3)(b)条的规定,任何人在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4(1)条被要求提供资料的任何事项上,罔顾后果地提供虚假资料,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



2012年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7时3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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