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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就佳讯股份交易呈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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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伦明高法官担任主席及黄匡源和詹华达为成员的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已就佳讯(控股)有限公司(佳讯)股份在二零零八年二月至五月期间的交易完成研讯程序,并向财政司司长呈交报告。

  审裁处裁定佳讯股份交易曾发生市场失当行为,以及涉案人施俊宁从事内幕交易。施俊宁身为曾意图提出收购佳讯的要约的人,知悉二零零八年五月三十日的联合公布中最终同意和订明的每股收购价及特别股息,是在随后提出强制性公开要约中关乎佳讯的相关消息。但他仍在有合理因由相信王超会利用该消息进行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买卖佳讯股份的情况下,向王超披露该消息,因此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该条例)第270(1)(d)条。

  根据该条例第252(3)(c)条,审裁处裁定因上述失当行为而获取的利润为1,669,955元。

  根据该条例第257条,审裁处对施俊宁作出以下命令:

(i)根据该条例第257(1)(a)条,未经原讼法庭许可,他不得担任上市法团的董事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关涉或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为期四年,从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生效;

(ii)根据该条例第257(1)(e)条,他须向政府缴付3,672,581元;及

(iii)根据该条例第257(1)(f)条,他须向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缴付 507,689元。

  审裁处就佳讯进行的研讯程序涉及三名指明人士,并有十九名证人提供口头证供。正式聆讯日数共二十九天。

  审裁处的研讯报告撮要载於附件。



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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