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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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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条例》),对毒驾及药驾实施更严厉的管制,并赋予警方所需的执法权力,以更有效打击毒驾及药驾。

  《条例》增订「零容忍罪行」,针对六种「指明毒品」,即海洛英、氯胺酮(俗称K仔)、甲基安非他明(俗称「冰」)、大麻、可卡因,以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这些都是常被滥用的危险药物。

  政府发言人说:「『零容忍罪行』是指任何人在驾驶时如他的血液或尿液含有任何浓度的『指明毒品』,即使没有呈现任何受毒品影响的征状,已属犯罪。」

  「如干犯『零容忍罪行』,最高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

  任何人在「指明毒品」的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即「毒驾罪行」),可被惩处更严厉的刑罚,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五年,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十年,并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违例者如重犯相同罪行,法庭经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判处终身停牌。

  他说:「《条例》又规定,任何人在「指明毒品」以外的药物影响下驾驶,达到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汽车的程度,即属干犯「药驾罪行」,最高可处罚款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如属首次定罪,会被停牌不少於六个月,再次定罪则会被停牌不少於两年。法例会引入免责辩护条文,保障那些已采取适当措施去避免药驾的司机。」

  《条例》亦相应延长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者的停牌期。首次定罪的停牌期将增加至不少於五年;而再次定罪则增加至不少於十年。法庭在考虑有关案情后,可向重犯者判处终身停牌,以确保「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罚则与新引入的「毒驾罪行」的罚则相称。

  《条例》赋权警务人员可要求怀疑在毒品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涉及交通意外或驾驶时干犯交通罪行的司机进行初步药物测试(可包括识认药物影响观测、损害测试及/或快速口腔液测试)。

  警务人员完成影响观测后如认为司机受药物影响,可要求司机接受快速口腔液测试及/或损害测试。由於快速口腔液测试是新近研发的科技,警方执法时,暂时会以影响观测及损害测试作为初步药物测试。若有合适及可靠的快速口腔液测试仪器,会尽快引入使用。

  司机如经初步药物测试后被怀疑曾服食任何六种「指明毒品」,或被评为驾驶能力受损,警务人员可要求司机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作化验分析。若无合理辩解而拒绝接受初步药物测试,或拒绝提供血液及/或尿液样本进行化验分析,即属犯罪。有关司机须把驾驶执照交由警方保管二十四小时,因为他不适宜立即驾驶汽车。

  此外,现行法例规定,任何人如在过去五年内曾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或在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下驾驶罪,不能申请商业车辆的正式驾驶执照;他们亦不能持有、申请或续领驾驶教师执照。《条例》将有关规定扩展至被裁定干犯毒驾或药驾等相关罪行、酒后驾驶相关罪行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行的人,以确保商业车辆司机和驾驶教师的质素。

  政府会尽快提交两项实施《条例》所需的附属法例,即生效日期公告及有关损害测试公告予立法会审议。警方和各有关部门会继续进行预备工作,包括在警署提供进行损害测试的设施配套,并进行适当教育宣传工作,包括制定宣传单张,列出一些可能影响驾驶的药物类别供公众参考。

  发言人表示,预计在明年第一季内落实各项打击毒驾和药驾的措施。



2011年12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6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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