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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第二部分)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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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第二部分)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吴(霭仪)议员提出的问题虽然未必是针对这项条例草案,而是一个较广泛的问题,但我希望作出回应。

  首先,我想解释一下我们在英文法律草拟工作方面的取态。相信大家都明白,全世界的发展都是希望可以用简单易明的文字草拟法律,使公众在阅读时明白条文,我相信大家都不会对此有异议,所以在这方面我们都鼓吹英文立法要用plain English,这是世界上主要司法管辖区一直以来的发展方向。我们现任的法律草拟专员亦对此非常重视,很努力地希望在这方面有所发展。我们现行的成文法律当中,的确有一些艰涩的文字,英文亦然。同时亦定有一些大家已经习惯了的文字,在改革时如选用新的文字,大家就未必习惯,此外亦可能有一些偏差。我明白这有一个过程我们需要做工夫,我亦希望各位议员明白,我们希望达致的是令市民更加容易明白这方面的立法的意义。

  透过这情况,例如是刚才提及的"shall"或"must"等字眼,我明白大家或有不同意见,但都是希望将法律概念或用字尽量一致化,让大家在将来看到这个字时,就知道其意思。我们希望可尽量减低争议,这是在当前的工作,希望可以尽力做得更好,我认为应注视这方面的发展。除了公众层面之外,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立法工作须有国际标准,特别是英文法例方面,很多国家都留意我们的法例怎样写,故此,在这方面,要考虑我们的做法是否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致?有否偏差?是否需要改善?回顾现在审议的条文,在有关的表格中,我们已经回应了各位议员的关注,最重要的是我们不会争拗个别字眼的意思,而在一些重要的环节,我们会特别提醒签署文件的人士,若他们不遵守某一规限的话,就可能会有严重后果,这些都非常重要。就此,我要感谢委员的提醒,让我们在修正案中,特别针对这些关键性条文,例如是没有遵守某些条文,便会导致整份文件不生效的情况,将它凸显出来,令用者关注。

  在中文法例方面,主席,「有否议员想发言」和「有没有议员发言」是有分别的。我们的困难之处,是我们所写的与所说的是有偏差的,如要语言流畅,是有很多的工夫要做,不单只限於立法或草拟法例的层次,可能整体市民都要面对这个挑战。

  当然我绝对承认,在中文用字方面,绝对有改善的空间,我多谢各位委员给予的多项意见。不过我想指出两个要留意的困难,第一,我们要以中英文平衡立法,中英两种语言之间的一致性非常重要,有时,为保持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便要在中文的流畅性方面有些妥协,希望大家都明白,作平衡是不容易的。

  另一样我要提的是,有时一些字眼,例如是刚才提及的「签立」和一些法律上的用字,可能在某一些条例内,已有使用该等用字,如已经使用了的话,便不纯粹是选用什么字眼这么简单,可能某些字眼在法律上的一些判例中已有解释,如换了一个表述方法,可能取代的不单是个别字眼,而是字眼背后的法律基础,因此必须小心行事。不过,我接受的是,香港是一个双语立法的司法管辖区,我们必须在这方面继续努力。主席,虽然我花了一点时间,但这是重要的关注点。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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