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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律政司司长在《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第一部分)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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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11年持久授权书(修订)条例草案》(第一部分)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修订刚读出的条文。这些条文的修正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其他修正案,已载於分发予各位议员的文件中。

  在动议恢复二读发言时,我已介绍大部分修订的目的。至於其他修正案,主要涉及字眼上或技术上的修订,大致而言,包括以下数类:

(一)第一类涉及《条例草案》中文文本所使用的若干字眼,包括修订第3(5)及(7)条,以表明该文件是由他人「代」授权人签署。我们亦建议修订拟议的附表2第3段的中文文本,使之与《持久授权书条例》(《现行条例》)第15条有关委任共同及各别受权人的相关条文的字眼一致。

(二)第二类的修订旨在进一步澄清有关条文背后的理据。在拟议《持久授权书(订明格式)规例》第4(2)条中,删去有关「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提述,而代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以表明该条文是提述授权人(Donor)变为精神上无能力行事的某个特定时刻。

(三)第三类是因应其他修订而须作出的相应修订,例如因应对《现行条例》第10条作出的修订,我们建议在拟议附表1内「使用本表格须知」这粗体字眼部分第13段加入附加资料,以便就持久授权书生效日期作出解释,以及在「持久授权书表格(只委任一名受权人)」这粗体标题部分加入新的第4A段,让授权人(Donor)选择持久授权书的生效日期。我们亦建议在拟议附表2的表格作出类似的修订,以便为授权人(Donor)提供附加资料。

  法案委员会已就上述修正案进行讨论并表示支持。谨请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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