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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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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银行业条例》,以就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在二○一○年十二月公布的监管方案(通常称为《资本协定三》)订定条文。《资本协定三》方案中的全球性资本及流动资产规定,旨在提升银行业应付金融及经济市场受压所带来的冲击的能力,从而降低因金融业不稳而产生波及实质经济的外溢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已制订过渡安排,确保全球的银行体系可透过合理的留存溢利、集资及其他调整资产负债表的方法达到较高的资本及流动资产标准的同时,能继续提供贷款及维持其他银行业务,以支持经济活动。新标准会由二○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於其后的六年分阶段推行,至二○一九年一月一日全面落实。

  根据现时《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必须维持不少於8%的资本充足比率,而所有认可机构都必须维持不少於25%的流动资产比率。《资本协定三》所订的优化资本规定,不单取代现时《银行业条例》第XVII部所列的资本规定,其涵盖范围也更广,并且更为复杂及具技术性。《资本协定三》引入三项风险加权的最低资本比率、两种缓冲资本和一项杠杆比率,取代以往单一的最低总资本充足比率。此外,《资本协定三》订立的流动资产规定属全新的国际标准,涉及的概念与现时《银行业条例》第XVIII部所列相对简单的流动资产比率相比,更为复杂和具技术性。

  从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机所汲取的经验指出,银行监管当局有需要获赋权,使其得以因应市场营业手法及环境的变化,较迅速和主动地修订监管标准。有鉴於此,我们建议在《银行业条例》的基础上,作出修订,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制订规则,就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认可机构或在香港经营的认可机构,订明适用於它们的资本及流动资产规定。这种做法使《资本协定三》的规定可通过较灵活的方式引入香港。该等新规则将以附属法例的形式订立,须符合与根据现行《银行业条例》制订的《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银行业(披露)规则》一样的法定谘询要求,并须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可以发出监管指引,对这些规则作出补充。

  因应刚才所述的立法方式,我们在条例草案下建议修订《银行业条例》,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制订规则,订明对认可机构的资本及流动资产规定,并发出或核准业务守则以就规则提供指引。

  同时,为配合《资本协定三》的实施,我们建议扩大现时的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审裁处)的职权范围,并将它易名为「银行业覆核审裁处」,取代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聆讯针对金融管理专员所作的有关决定提出的上诉,这些决定包括更改认可机构的资本或流动资产规定的决定,以及要求认可机构在未有遵从适用的资本或流动资产规定时,采取补救行动的决定。我们亦建议金融管理专员在新的流动资产标准和有关《资本协定三》的优化披露规则下作出的指明决定,可交由建议的银行业覆核审裁处覆核。这建议安排与现时可就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就资本充足比率计算方法作出的指明决定,向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上诉的机制类同。

  最后,我们藉此机会建议修订《银行业条例》第106条,规定除了民事法律程序外,如有任何对认可机构提起的刑事法律程序,而该等程序对该机构的财政状况有重大影响或可能会有重大影响,则该机构须将该等程序通知金融管理专员。

  金融管理专员已征询银行业对草案的主要建议的意见,并会就有关《资本协定三》的实施继续与业界紧密合作。

  主席,香港作为主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采纳《资本协定三》对香港极其重要。实施《资本协定三》会确保香港认可机构的资本及流动资产框架与国际标准看齐,同时令这些机构与其他海外金融机构相比不会处於不利位置,以维持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健性及竞争力。我希望各位议员能够支持条例草案,让我们可以跟随国际时间表实施《资本协定三》的加强监管方案,提升银行业应付金融及经济冲击的能力。

  我谨此陈辞。多谢主席。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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