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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经营或使用公众娱乐场所进行演讲或故事讲说的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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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秀兰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答覆:

问题:

  按照《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称《条例》)第4条及附表一的规定,任何人经营或使用公众娱乐场所举办或进行包括演讲或故事讲说等公众娱乐活动,须事先向食物环境徖生署(下称「食环署」)申请并获该署批出牌照,违者可被判处监禁6个月及第4级罚款(即港币10,001元至25,000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当局於何时,并且根据什么背景及理据,将演讲或故事讲说纳入《条例》的规管范围;

(二)当局曾否引用上述条文作出检控;若然,最近一次引用上述条文作出检控的日期为何,以及有关个案的详情为何;被检控人士有否被判罪;若有,判罚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评估,上述条文会否涉及侵害言论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若评估后的结论为会,会否因此而尽早修订《条例》的附表一,废除上述《条例》中就经营或使用公众娱乐场所举办或进行演讲或故事讲说须申请牌照的规定?
 
答覆:

代主席女士:

  《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下称《条例》)是於一九一九年订立,90多年来有经过修改,一九九七年后纳入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例,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人士在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中的安全。就问题的三个部分,答覆如下:

(一)将「演讲」及「故事讲说」纳入《条例》下「娱乐」一词的定义,是一九五一年修改时所决定,一直保留下来。特区立法会二○○二年通过再修改《条例》时,对此没有改动。

(二)《条例》订明,批出「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发牌当局为民政事务局局长,而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条例》第3B条,由二○○○年起,授权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发出及取消「公众娱乐场所牌照」,或行使其他与牌照事宜有关的职能。二○○○年以来,食环署没有引用过《条例》就未领有公众娱乐场所牌照而举办的演讲或故事讲说活动作出检控。

(三)发牌当局在考虑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申请时,是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出发,对「演讲或故事讲说」的内容不会去规管,事实上也并无规管。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特区政府执行《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目的是为确保公众安全,根本不涉侵害言论自由及表达意见的权利。

  多谢代主席女士。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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