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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201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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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的答覆:

问题:

  据报,二○一一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出现多宗怀疑「种票」事件及不当情况。例如曾属某界别的人士,因转职而不再有资格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仍收到该界别分组的投票通知卡。此外,自动当选的委员中,有渔农界的委员的职业与渔农业务无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选举管理委员会在寄出本年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的投票通知卡前,有否根据法例要求核实及更新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登记册;若否,原因为何;若有,核实投票人资格的方法为何,并以表分项列出各界别分组中被取消投票人资格的人数、被取消资格的原因、二○○六年及本年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中,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人数,以及二○○六年的人数与本年的人数有何增减;

(二)有否评估,职业与渔农业无关的人士当选为该界别分组的委员有否违反选举法例;若评估后的结论为否,原因为何;及

(三)当局有否参考海外例子,研究及检讨如何改善选举及核查制度,令明年立法会选举能真正达至公平、开放及廉洁的目标;若有,参考了哪些海外例子,以及其选举核查制度的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部份,我现答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是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年,一如既往,选举登记主任已在该年的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前数个月,发信给各界别分组的所有组成团体,要求该等团体按法例要求,於大概一至两个月内提供名单,列出合资格登记为有关界别分组投票人的会员。

  选举登记主任把组成团体所提供的名单和现时的投票人登记册作比较和核对。那些不再是有关团体的会员、因而有可能不再符合该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资格的投票人,选举登记主任已根据有关法例,於法定日期前,即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他们以挂号形式作出书面查讯。如他们未能於法定限期前,即七月十六日前,提供他们仍然符合资格登记为该界别分组投票人的理据,选举登记主任已根据有关法例将这些投票人从该年发表的界别分组投票人登记册中移除,并列入遭剔除者名单内。在遭剔除者名单公布后,如他们未有在法定限期前,即八月二十九日前,作出申索,或作出的申索不获审裁官接纳,他们将不获纳入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内。

  如在发表正式投票人登记册后及选举前收到上述团体通知,就其会员名单作出更新,例如某名会员已丧失其会籍,因而有可能不再符合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登记资格,选举登记主任会向相关投票人发出挂号信,通知他已丧失在相关界别投票的资格以及作出舞弊行为的后果。在选举中相关票站的投票人登记册上,选举事务处亦会在投票人的姓名旁边加上记号,如果该投票人前往票站领取选票,票站的职员会向他作出警告,通知他已丧失在相关界别投票的资格以及作出舞弊行为的后果。选举登记主任亦会将相关投票人纳入我刚才解释的查讯程序,以拟备下一年的界别分组临时投票人登记册。

  二○一一年正式投票人登记册载有249 499名投票人,相比二○○六年正式登记册上的220 307名投票人,净增加了约二万九千多人。各界别分组的投票人数目载於附件。二○○六年和二○一一年相距五个选民登记周期,每年均有新登记投票人和被删除的投票人,投票人被删除的主要原因包括投票人不再符合在某一个界别分组中的登记资格、投票人不再符合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资格、投票人已去世等。而有些投票人被删除后,可能在下一年又再合乎资格(例如重新申请会藉)并登记为投票人,所以五年的增减可能会有重叠。附表中的数字为二○○六年相比二○一一年投票人数目的净增减。

(二)香港所有的公共选举都有法律依据,由选民登记、候选人资格、以至选举程序都依照有关法例行事。

  《立法会条例》和《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订明在每个功能界别及界别分组中,哪些人士或团体有资格登记成为该界别的选民。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0B条及《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附表第12(1)条,任何机构如根据有关的条例符合资格登记为渔农界界别分组的投票人,都可提出登记申请。已登记及合资格的投票人可按法例参与选举。

(三)鉴於近日市民关注到一些选民可能就住址作出虚假声明,当局已对现行选民登制度进行检讨和建议一系列的措施,以优化现行的选民登记制度。

  第一,我们建议引入提供住址证明的要求,任何人士要求申请成为地方选区选民,或已登记选民搬迁后欲更新其登记住址,必须同时提交住址证明作为标准的证明文件。

  第二,我们会强化选民登记的查核措施。

  第三,我们会考虑修订法例,引入要求选民更新住址后向选举事务处申报,和对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报更改了的住址而其后在选举中投票的选民,加入罚则。

  第四,我们会加强宣传。

  第五,我们会额外查核被拆卸或即将被拆卸建筑物的名单。

  我们已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的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会上讨论了有关建议,我们会继续听取议员及公众的意见。

  在考虑这些建议时,我们有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包括一些普通法国家例如澳洲、英国和加拿大等。例如在住址证明方面,澳洲的选民登记制度主要以车牌作为住址证明,而加拿大则要求选民在投票时出示住址证明。我们会继续参考有关地方的安排,考虑适合香港处境的措施,以优化香港的选民登记制度。

  自《立法会条例》於一九九七年订立以后,於每一届立法会选举前,政府都对该条例作出检讨,因应最新的发展和考虑相关因素后,适当地更新功能界别所涵盖的界别或行业,及个别界别的选民划分。在这过程中,若我们收到报告或资料显示有团体选民已停止运作或其他原因可能不应继续作为有关界别的选民,政府会作出查讯或研究,以考虑是否应建议将该等团体选民删除。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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