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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急切质询三题:两电电费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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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根据《议事规则》第24(4)条提出的质询及环境局局长邱腾华的口头答覆:

  根据能源谘询委员会的声明,中华电力有限公司(中电)的电费稳定基金尚有庞大盈余,而两间电力公司(两电)亦可能因早前一项终审法院判决,而获政府退回过去数年多收的数以亿元计的差饷及地租。尽管如此,中电及香港电灯有限公司(港灯)仍於本年十二月十三日的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上声称,因为原材料价格大增,令它们的经营成本亦增加,需要大幅增加电费,两电明年的电费加幅分别为百分之九点二及六点三。虽然其后港灯宣布会优化现行电费累进收费制度,减低电费调整对基层市民及中小型企业的影响,但两电电费的整体加幅仍远高於通货膨胀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两电分别如何计算出加价的幅度;鉴於港灯表示预算来年煤及天然气的价格分别有单位数及双位数之增幅,政府是否知道这些实际数字;若然,该等数字分别为何;若否,为何没有要求两电清楚交代;以及有否查究这些原材料价格的加幅实际上有多大程度影响电费的整体加幅;若有,影响为何;若否,为何没有查究;

(二)鉴於两电同意各自从同一市场购买原料,政府可有查究为何两电计算出的加价幅度竟然相差甚远;若有,查究结果为何,以及相差的幅度是否因营运欠佳所致;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政府有否评估,两电可能获政府退回差饷及地租,以及中电的电费稳定基金尚有庞大盈余,对於两电计算明年须调高的电费比率有否影响;若有,情况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电费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是基本电费和燃料价条款收费,即燃料费。有关两电用於燃料费的开支,根据政府和两电的《管制计划协议》(《协议》),是采取实报实销的方法的。近几年,随我们实施多项改善空气的措施,包括透过收紧两电的排放上限,并要求两电逐步以较清洁的天然气取代燃煤作为发电燃料;再加上两电一些过去以较低价钱签订的天然气合约临将届满,新合约下燃料的价格难免较旧合约为高,对电费中的燃料价格构成了双重的上升压力。

  政府在每年两电的电费检讨过程中,我们的会计师和外聘的独立能源顾问会集中三方面审议两电提交的燃料费的资料,包括:

(i)公司提交的购买能源合约的资料。例如,每份合约的天然气气价是否反映签约时的国际水平的合理价格;

(ii)公司就燃料价条款帐至年终的负结余的估算。有关的估算取决於多项浮动的因素,例如用电量引致的燃料使用量等。因此,两电在提出加价申请时对燃料价条款帐负结余的预测,往往与年终结余时的实际数字有出入。而由於燃料价条款帐的负结余以记帐形式,在加价压力沉重的年份,电力公司亦有空间在不影响其盈利的情况下,承担一定的负结余,以纾缓电费加幅的压力;及

(iii)公司是否已尽全力透过各种方式,将燃料价格及与其相关的开支降至最低水平。这方面的例子,是我们於二OO八年透过与内地签订能源合作备忘录,以西气东输供港天然气及相关的管道,取代原先中电建议兴建的价值104亿元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

  关於使用清洁能源而引致电费上升的压力,政府、市民以及整体社会是理解的。但我们并不能够因此而放松对有关燃料开支的审议。我们的原则是应加则加,对於上列三项审议重点中不合理的燃料开支,我们是不会予以认同的。我们的原则,是不能让清洁能源成为两电在没有充足的理由下加大投资,牟取额外利润。

  就汤家骅议员的问题,现回覆如下:

(一)电费组成部份包括「基本电费」及「燃料价条款收费」。每年两电厘定电费调整幅度时,政府会仔细检视电力公司的经营成本、资本投资、燃料价格、控制成本和提高生产力的措施、燃料价格调整条款帐(燃料价条款帐)和电费稳定基金结余、准许利润等因素,一方面减除不必要的资本及营运开支,另一方面争取空间,通过建议调拨电费稳定基金及燃料价条款帐结余,稳定电价。

  在审阅两电的燃料价格时,我们会聘请独立能源顾问协助审阅燃料价格,分析其预测是否跟随国际市场走势,以及是否在合理的水平。顾问亦会审阅两电近年的天然气价格预测,确保价格是根据供气合约内制定的价格计算方程式而厘定。政府亦会定期审阅两电的采购政策,以确保其有严谨及有系统的措施,以合理的价格购买燃料。在两电签订长期供气合约前,我们亦会在顾问协助下,审核合约内制定的条款,是否合理。

  近年,为改善空气质素,香港正逐步提升发电能源组合中天然气的比率。增加使用天然气发电,发电的成本难免上升。这是政府和民众理解的。不过,来年,面对环球经济前景不明朗及本地通胀压力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我们已建议电力公司增加燃料价条款帐负结余,以降低电费升幅。港灯接受建议,进一步扩大其燃料价条款帐负结余至十多亿元,但中电原先拒绝采取相关手段,而中电在今日调整前的燃料价条款帐负结余约为八亿元;但以中电的发电规模而言,我们认为有条件进一步增加其负结余,而据我了解,正如我刚才所说,今早中电在调低其电费升幅时,将负结余增加至14亿元。

(二)两电燃料开支出现差别,是由於两电的运作模式及规模效益不尽相同,其燃料组合亦有分别,例如中电相对较多采用天然气发电,其约三成电力由不需计及燃料成本的核能发电,港灯则大部分采用燃煤发电。加上两电在不同年份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约会有不同价格,综合以上各因素,两电的燃料成本及燃料价条款收费有所不同。

(三)我们认为电力公司缴付的地租及差饷作为《协议》下的经营开支,是由电力用户通过基本电费分担支付,故多缴给差饷物业估价署而又获退还的款项理应实质归还用户。我们已要求电力公司尽快向客户退还相关款项。

  终审法院就港灯对差饷物业估价署二OO四/O五年度地租及差饷的计算方法所提出的上诉,在二O一一年六月作出原则性的裁决。这个裁决使港灯得到差饷物业估价署发还在二OO四/O五年多缴的地租及差饷,约为1.41亿元,以及利息3,000万元。按上述裁决,差饷物业估价署正与港灯商讨其后各个年度的估价及应该退还的款项,并已向港灯退还了一笔款项。中电与差饷物业估价署就中电供电系统评估方法的诉讼尚待审理,唯参考港灯案例,预期中电亦可获退还地租及差饷。

  在电费稳定基金方面,中电预期至二O一二年年底结余为三亿元。正如我回覆李华明议员提问中指出,我们认为中电仍然有足够空间,通过调拨电费稳定基金,和增加燃料价条款帐负结余,调低电费升幅,以减轻用户的负担。我亦看见它刚刚於今早作出一些调整。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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