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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六题:补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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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冯检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当局在回覆本人早前的质询时指出,劳工处曾於二○○六年及二○一○年分别进行调查,结果发现有实施五天工作周的受访机构,由二○○六年只有36.5%升至二○一○年的61.5%,显示为雇员提供五天工作周的机构正在不断增加,五天工作周愈趋普及。此外,当局已向本会提交《2011年公众假期及雇佣法例(补假安排)(修订)条例草案》,而条例草案已於本年十二月十四日获本会通过。该条例旨在改变现时中秋节翌日和农历新年假期适逢星期日以该假期前的一天(即星期六)作为补假的安排,以解决该安排未能为每周由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的雇员带来实质假期的现况。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和了解,现时每周工作五天的雇员在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的情况下,未能获得实质假期的状况;以及该状况与实行五天工作周前的状况如何比较;及

(二)鉴於当局於本年三月举行的人力事务委员会会议上表示,要仔细评估全盘影响,才考虑当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以紧接假期的前一天或之后的周一作为补假的建议,随享有五天工作周的雇员不断增加,当局逐步把上述补假安排推而广之的时间表为何,以及当局曾否就上述安排进行可行性、财政和经济影响等的分析?

答覆:

主席∶

  就冯检基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规定,是指银行、教育机构、公共机构及政府部门不用办公的日子,而法定假日则是《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福利。雇主必须依法让合资格的雇员安排放取规定的法定假日。现时,有部份雇主(包括公营及私营机构)会视乎个别机构情况给予雇员优於《雇佣条例》的福利,让雇员在法定假日以外的公众假期放假。由於这些额外的假期并非《雇佣条例》所规定的雇佣福利,而是源自雇佣双方的合约或协议,所以该条例并无就这些额外假期适逢一个星期中的某一日的安排订立规定。这些《雇佣条例》规定以外的假期适逢星期六时的实际安排,须视乎雇佣双方的合约或协议而定。

  在审视当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於周一至周五工作五天的雇员是否获得补假的问题时,我们应全盘考虑五天工作周的工作及假期模式是否对员工的整体福利有所改善,而不应只眼於假期适逢星期六时的安排。。

  至於在公众假期适逢星期六时雇员未能获得补假的情况,我们没有相关的统计数字。

(二)将所有适逢星期六的公众假期一律改为以假期的前一天或后一天作为补假的建议,实质上是将有关的假期由原来的日子(星期六)改至另外一天(之前的星期五或之后的星期一),让该假期不与星期六重叠。此改动建议虽然可为在周一至周五工作的雇员提供多一天休假,但会导致平时需在星期六办公的机构在节日当天(即星期六)也要继续办公,并且令为数不少并非从事五天工作周且在星期六没有休假的雇员,由原本可在节日当天(即星期六)放假而改为要上班工作。

  举例来说,今年国庆日(二○一一年十月一日)适逢星期六,如当局修订有关法例,将国庆日的假期延后至星期一(即十月三日),则星期六(十月一日)当天便不再是公众假期,虽然在星期一至五工作的雇员可因此享有连续三天的假期,但原本平时在星期六需要办公的机构(例如部分公共机构、银行等)便需於十月一日继续办公,而其雇员亦需在当天上班,不能参与节日庆祝活动。

  由於不同行业的雇员因应其企业的运作有不同的上班模式,在假期的安排上,实有需要作通盘考虑,不宜单为某一类型上班模式的雇员贸然作出改变,以免对其他雇员造成不公平的影响。我们会密切留意劳工蒥场的转变,以期劳工法例能配合本港社会及经济发展的步伐。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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