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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四题: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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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十二月二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林大辉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局长)於本年十二月七日就本人的书面质询作出的回覆,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局长表示,根据《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范本》)的注释,计算「身处当地天数」是唯一符合《范本》中受雇入息条文的方法,本港是否一定要依从《范本》的全部内容;如是,原因为何;如否,不完全依从《范本》会否引致任何问题出现;如会,详情为何;

(二)是否知悉,有否税务管辖区没有完全依从《范本》中以「身处当地天数」来计算受雇入息的方法;如知悉,有关税务管辖区的名称、他们不完全依从的原因,以及他们采用的计算方法为何;如不知悉,会否主动了解实情;

(三)鉴於局长表示,就边境通勤人士有特别税务条款的欧洲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和瑞士,这些国家都奉行全球入息征税准则,局长是否意指奉行全球入息征税准则是订立边境通勤人士特别税务条款的前提或条件之一;如是,有何理据支持;如否,局长为何提及此事;

(四)鉴於局长表示,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均认为,由於可能出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因此现阶段不宜就边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别税务条款,在什么阶段或情况下才适宜就边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别税务条款;

(五)鉴於局长表示,提出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的所有个案数目在2009-10课税年度有6,243宗,在2010-11课税年度有10,731宗,有否评估为何该等个案数目於一年间增加百分之七十二;如有评估,详情为何;如没有评估,会否进行评估;

(六)税务局并没有就2009-10课税年度以前的有关数据及第(五)项的两个课税年度的个案所涉及税款的资料作出统计的原因为何;

(七)鉴於局长表示,一般情况下,内地仅就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酬收入征收所得税,是否知悉,在什么非一般情况下,内地不会仅就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酬收入征收所得税;

(八)鉴於局长表示,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均认为,183天的规定(即内地与香港居民於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12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他们因在该另一方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须在当地课税)是一项国际准则,行之有效,故此不宜改变,是否知悉,有否其他税务管辖区不采用183天规定;如知悉,有关税务管辖区的名称、他们不采用183天规定的原因,以及他们采用的准则为何;如不知悉,会否主动了解实情;

(九)可否提供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月召开的年度会议中,有关183天规定或边境通勤人士特别税务条款的会议纪录部分或其他相关资料;如否,原因为何,以及如何可取得该些资料;

(十)当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会议时,双方或任何一方有否确认两地在划分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的时间标准方面存在差异;如有,详情为何;如否,原因为何;及

(十一)当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会议时,有否尝试争取或探讨双方可采取更加合理的时间标准(实际工作时间)划分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如有,双方或任何一方有否同意采取此新标准?

答覆:

主席:

(一)及(二)在税务管辖区之间商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时,《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为国际通用的蓝本,另有一些税务管辖区会采用《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受雇所得」条款,亦采用《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以183天身处当地天数来作为划分征税权的准则。是否偏离《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必须获缔约双方同意,并不能由香港单方面决定。「身处当地天数」这一方法,除了是各地税务管辖区惯常的做法,亦与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判定纳税义务准则的案例一致。

(三)及(四)奉行全球入息征税的国家的国民,尤其是频繁进出边境的通勤人士有较大机会出现双重课税问题,因此,这些国家可能有较逼切需要引入边境通勤人士的特别税务条款。反观香港以地域来源原则征税,香港纳税人收取源自内地的收入无须在香港课税,引入边境通勤人士的特别税务条款反而会导致这些人士的香港受雇入息出现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因此,我们与国家税务总局均认为现阶段不宜就边境通勤人士引入特别税务条款,亦没有计划就此议题作进一步探讨。

(五)及(六)根据《税务条例》第8(1A)(c)条提出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的个案数目,由2009-10年度的6,243宗增加至2010-11年度的10,731宗,这是由於有较多纳税人在2010-11年度就其受雇入息於香港以外的税务管辖区课缴所得税。

  税务局於2009年始开始统计就《税务条例》第8(1A)(c)条提出豁免课缴香港薪俸税的个案数目,因此并没有2009-10年度以前的有关数据,亦没有有关个案所涉及税款的资料。

(七)我们相信《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於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安排》)能降低两地居民被双重征税的机会。一般情况下,内地仅就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期间取得的薪酬收入征收所得税。我们会密切留意内地和香港有关双重征税的情况,确保《安排》有效。如香港居民认为一方或双方的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有不符合《安排》规定的征税情况出现,即非一般的情况,可以将案情提交税务局进行研究。如有需要,税务局会与内地主管当局进行协商。

(八)据我们所知,国际间普遍采用183天规定。就香港与内地的情况来说,两地主管当局均认为183天规定是一项国际准则,行之有效,而这一规定亦不会引发双重征税问题。我们不拟就此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九)至(十一)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的年度会议,属两个主管当局之间的工作会议。双方在会上讨论的详情,我们认为不宜公开。



2011年12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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